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至27日举行。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顺利,特别提醒广大考生:
一、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遵守本人网上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诚实应试,绝不以身试法。不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及“试题答案”,不寻求“枪手”替考,不轻信社会培训机构的所谓“承诺”或“助考”。
三、遵守《考场规则》。进入考场后不要随身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手机、具有拍照、扫描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四、违规违纪或作弊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严肃处理。
五、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于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行为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将由相关部门给予取消成绩、停考1至3年、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违规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