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练习中,作为习题答案的知识点也可能在考试中以不同题型进行考查,所以大家在答题时也可以注意一下。
简述《大明律》与明《大浩》所休现的明初“重点治世护的立法思想。
《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30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格局。【此处可单独命题名词解释】
l)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3)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 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 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 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 条附于律后
④ 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为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又在洪武十八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明《大诰》由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 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简述皇权专制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厂卫干预司法
(1)皇权专制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l)司法机关体系
a.中央司法体制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朱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朱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幼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b.地方司法体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c.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陈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牛奸洛、勺尸
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d.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生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己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2)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2)厂卫干预司法
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