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快速发展,教育对外开放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今年是《条例》颁布10周年。10年来,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实施3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总体较好,形成和保持了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快速发展的势头,社会关注度、信誉度、品牌度有所提升,社会影响扩大,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教育对外开放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与此同时,由于发展不平衡、政策理解不同以及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需要加强和完善等,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外合作办学一直被热议,褒贬不一,有亮点,但负面新闻也不少。本文主要围绕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它和一般意义上的涉外办学有何区别以及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进展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方式是合作,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法人设置和非法人设置两种形式。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应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机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办学批准书”。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二、为什么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一)自入世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是维护国家教育主权的重要保障。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规则,我国承诺开放教育领域,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开展教育服务贸易。而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商业存在,各国都非常慎重,通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严格把关、区别对待,维护本国教育主权。为稳妥应对国外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冲击,抵制国外教育倾销、维护我国教育主权,同时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实施《条例》,设定了国外教育资源准入门槛,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导向。根据《条例》的精神,教育部相继制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有效保证了中外合作办学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一批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逐步发展起来。
(二)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一是丰富我国教育供给,满足了多样化教育需求。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学历教育和培训项目,增加了受教育机会,丰富了教育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受教育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二是创新办学机制,推动了教育教学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经验,推动了国内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培养,增强了办学活力,促进了教育教学改革。主要体现在出现了新的办学主体—境外教育机构,新的运行机制与办学模式—中外合作,新的管理模式—多样化自主办学,以及新的投入来源—投资多元化。三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也促进了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了一些薄弱学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开辟“不出国留学”途径,节约了教育支出。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总体较出国留学低,年学费平均约为2.5万元左右,而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自费留学年学费平均约为9万元。按2012年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45万人中一半出国留学测算,当年学费支出将节约150亿元左右。中外合作办学使不出国留学成为可能。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颁发境外学历证书,学生不出国即可接受境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