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换届的通知

  全校各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北京大学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已经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现将换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及要求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25人,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其他委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应有学校有关负责人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科类别依托院系组建。以科研为主兼具教学任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按照其学科领域参与相关院系共同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9至1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要成员应为在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便于工作,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可以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科推荐,校长审批确定。

  部分跨学院(系、所、中心)的学科,由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推荐人选共同组成学科类分会,牵头单位及人员构成比例详见《北京大学学位分会构成框架表》。

  各学部、各培养单位在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委员时,应优先推举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3.凡在上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

  二、委员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指导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经验;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为人正派,办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3.身体健康,能按时参加会议;

  4.在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院士和资深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4.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5.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6.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3.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4.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5.负责组织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6.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换届的工作程序

  1.由各单位参照《北京大学学位分会构成框架表》,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的建议方案。填写《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分会组成名单》(命名规则:分会名称_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分会组成名单),并于5月20日之前将电子版与纸版盖章文件报校学位办公室,房间:新太阳507室,邮箱:pkuxwb@pku.edu.cn。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五、其他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会任期3年。医学部学位分会组成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注:换届期间直至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名单公布前,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仍然履行原有职责,处理相关事宜。

  北京大学学位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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