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讲程序正义理论及其发展趋势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2020年11月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从政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视角分析了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与贡献,探讨了程序正义理论面临的诸多挑战,同时展望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趋势。

  首先,陈瑞华教授结合时事介绍了程序正义的定义。程序正义具有双重属性,既包含功利的价值,即程序正义是为了得到实体正义,保障结果正义的工具和手段;也包含内在的价值,即程序正义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格,保障了人的主体性。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是参与、中立、对等、理性、信息、及时、终结。程序正义发生在决定人的利益和命运的过程中,其重要程度取决于剥夺人利益和命运的程度。

  接着,陈瑞华教授分析了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工具主义的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正义是为实现结果正义而服务的,并不独立;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则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的,其目的是让人们成为自己命运的决定者,拥有基本的人格尊严;综合理论是前面两种观点的折中,认为程序正义既有独立的一面也有不独立的一面。

  最后,陈瑞华教授探讨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完全的程序正义,既有公正的程序也有公正的结果;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有公正的程序但不一定达到公正的结果;纯粹的程序正义,结果本身是没有标准的,只要程序公正,结果就是公正的。我国传统的司法体系是对抗性司法、对抗性程序正义,这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在不断的改革实践中,我国创新性地构建出协商性司法、协商性程序正义,这是纯粹的程序正义,保障双方充分参与,自愿放弃,最终达成和解。

  讲座激发了同学们对程序正义的浓厚兴趣。在讨论环节,陈瑞华教授和在场同学们进一步深入讨论了协商性程序正义,并对刑事和解的天价赔偿问题、非法取证问题以及过分追求程序正义导致对犯罪事实的忽略等现实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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