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考生总成绩(初试和复试加权成绩)由高至低排序作为拟录取依据。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平均分(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权重70%,复试权重30%。例如:
(1)500分满分,初试成绩360分,复试成绩80分
总成绩=360/5*0.7+80*0.3=74.4
(2)300分满分,初试成绩210分,复试成绩80分
总成绩=210/3*0.7+80*0.3=73
考生的加权总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的加权总成绩、初试总分均相同时,按复试中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政审不合格者;
(2)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
3.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