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坚持按需招生,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三)录取类型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培养政策和标准。(原则上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定向考生不解决住宿)
(四)录取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我校不接收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户口、档案等关系和材料,考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回原单位定向就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自愿转接户口关系,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参加就业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档案,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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