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环节应重点强调多学科职业性专门知识的综合、转化,应重点建构职业知识、能力、素养三位一体的核心课程与专业必修课课程体系,逐步建设以职业素养全面、专业化程度高、方向特色鲜明并举的专业选修课课程体系。为此,培养单位在课程环节应首先重构课程体系、坚持规范设置,建立标准、聚焦内涵建设,同时加强示范更新,注重持续发展。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考试要求》等文件精神与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课程与班级设置
培养单位需明确下列问题:
1.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各类别课程、开设学期;每类课程学分、门数要求;总学分要求。
2.新开设课程(指进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含课程大纲,以下同)论证、试讲的程序和安排。
论证一般由培养单位教学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或聘请的专家组承担。论证内容至少包括:课程是否、如何实现培养目标,主要培养研究生哪些方面的职业知识、能力、素养,与现有课程是否重复、是否形成互补或强化,是否拥有稳定的任课教师团队等。
3.同一门课程开设教学平行班的,需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和主要教学材料(讲义、教材、文献书目等)、统一考核形式与题型(实践课、实务课等课程的平行班可根据课程规律、特点视情况确定)。
4.双学位、联合培养等项目及海外实践、访学、研修等活动中及涉及课程互认、课程转换与学分认定的,在学校《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以签署协议、备忘录或在本方案中明确课程转换、认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
5.开设班级的最低选课人数,并明确对已选课但未能开设班级的同学的安排。
二、课程教学与管理
培养单位在学校《研究生考试要求》《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办法》下形成细则、逐条明确下列问题(特别是未能涵盖本单位工作或者相关工作本单位要求高于学校要求的部分):
(一)教师
1.明确任课教师资质:教师学位、学科专业及职称要求(博士后、非教学科研岗教师是否可以)、教学经验、实务经验、在相关学科专业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情况。
2.明确任课教师课程教学的专业工作:
(1)在课程建设、开设过程中体现课程思政的基本要求;
(2)根据课程类别、课程对实现本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设置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体现学科前沿或行业发展,体现本专业学位职业能力要求的多学科综合性职业知识、能力和素养;
(3)教学方法适应本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体现本专业学位特点;鼓励采用案例教学、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
(4)教学讲义讲稿、PPT、教材、文献等教学材料定期更新;
(5)在课程进入培养方案前即提供详实的教学大纲与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规范、严谨,按照教学大纲授课;积极与学生交流、及时反馈学生提问;
(6)考核要求(平时及期末考核)清晰、关注过程评价;全面综合、重点突出地设计考卷,执行保密制度;按时、负责批阅学生作业、试卷等;按规定时间、成绩结构、发布程序等管理成绩。
3.在《华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下,明确任课教师和(或)助教、助学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等教学管理人员班级管理的标准化工作:
(1)课程大纲、教学计划、考核要求等在第一次授课时公布;
(2)在新生入学教育时专题宣传讲解,并在相关重要时间点(如选课开始前及截止前后、考试前、学期结束前等)再次强调的与研究生课程学习直接相关的重要规定和要求(见下“(二)研究生”部分);
(3)请假(调停课)管理:不低于学校现行管理(备案、公示制);明确违反管理如何操作(可参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4)考试管理:监考人员要求和纪律,考务工作安排和组织;成绩审核、记载;作业、试卷和成绩单等档案材料管理。
(二)研究生
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时,培养单位将专题宣传讲解,并请任课老师/助教/研究生工作秘书等在相关重要时间点(如选课开始前及截止前后、考试前、学期结束前等)再次强调的与研究生学业直接相关的、研究生本人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1.培养方案与据此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的各项内容、要求。
2.课程学习与考核的相关规定要求:
(1)选课:选课时间和调整选课时间;选退课程序;如何查询掌握选课结果;
(2)学习纪律:请假制度、考勤方式,学习态度、考试纪律等;
(3)成绩管理:课程考核方式;缓考、补考、重修规定(全校公共课可按照《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办法》,培养单位开设的课程需明确是否设置缓考及补考、重修)。
3.课程环节审核规定(见第四部分)。
三、课程建设与质量控制
培养单位需对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开展专项建设、实施课程教学质量监督与控制。
(一)课程建设
明确课程建设的形式、范围(学位基础课/核心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经费、重点、计划;标准、过程管理、成果验收等。
(二)质量控制
明确设立课程质量提升计划、建立课程自查自纠体系;明确组织机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培养单位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等)、对象范围、形式(指导、督导、座谈;学生访谈调研;第三方评估认证等)、内容、工作机制(明确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级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建设的机制)、反馈与改进、评优与淘汰等。
四、课程环节审核
明确审核时间(具体到学期、月、旬)、主体(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分管领导)、结果处理(何时、何形式反馈研究生及导师)等。
五、导师工作
在课程环节,培养单位即须明确下列导师(含校内外导师、导师指导小组,下同)相关工作:
1.培养过程采用导师制、校内外双导师制或导师指导小组制,或按培养过程不同阶段设置不同指导方式;导师构成、职责、考核与评价。其中,导师职责可分别体现在不同环节中或集中列于此处;
2.校内导师指导每个年级及全部在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数量上限(和(或)下限)(可同时考虑学术学位研究生);
3.校内外导师安排时间和方式;
4.导师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与举措,警示或负面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