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后,由院系复查工作组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尽快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期限不得超过入学后3个月。复查工作组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辅导员及教务员为主要成员,分管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副书记为共同主要责任人。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学籍细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工作结束后,院系须将复查工作的情况总结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学籍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