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学校(研究生院)、学院(直属系、国家实验室等,以下统称为“学院”)(学科点)与导师各自的作用与优势,更好地调动各方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学校结合学科发展的特点,总结以往研究生培养经验,在原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管理体制包括两个体系,一个是行政管理体系,涉及学校(研究生院)、学院(学科点)与导师三个层面;另一个是学术权力体系,包括学校与学院两级学位委员会。
(一) 在行政管理方面,按照分层管理、逐级授权、加强监督、保障质量的原则,科学定位三个层面的各自职责,以充分发挥学校的宏观指导与质量监督的作用、学院(学科点)在研究生培养上的主体作用、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上的主导作用。
(二) 在学术权力体系方面,将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质量把关与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条 学校是研究生培养的规则制定者、宏观组织者与培养过程、培养质量的评估者,并为全校研究生培养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学术环境与氛围。
(一)制定各级各类研究生培养的总体目标;
(二)制定各级各类研究生培养的原则要求;
(三)对外积极争取研究生培养的各类资源;
(四)组织、领导与管理各类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与创新活动;
(五)组织、协调以及提供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的公共服务; (六)评估与监督学院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过程与质量。
第四条 学院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织者与实施者。
(一) 根据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培养的总体目标与原则要求,组织学院内各学科点制定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 组织学位分委员会评审各学科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 组织研究生导师制定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四) 组织学科点审定与批准各导师制定的研究生培养计划;
(五) 组织开设学院内的各级各类研究生课程;
(六) 组织实施各类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与创新活动;
(七) 代表学校为导师与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学科点是研究生培养的学术单元。
(一) 根据学校的基本要求,按照本学科的特点与要求,制定学科点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 审定与批准导师制定的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 向学位分委员会汇报培养方案以及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
(四) 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对培养方案提出异议的,有义务进行解释或者修改。
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导力量,具体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
(一) 根据学院制定的各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制定每位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训练以及研究方向等;
(二) 指导与监督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活动,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教育研究生掌握科学规范、提升科学道德;
(三) 决定研究生“三助”岗位特别是助研岗位的设定,并进行考核;
(四) 决定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一些其他重要事项,如开题、延期等。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是学术权威机构,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的权力机构。
(一) 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科点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二) 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查与批准学校各级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三章 培养目标
第八条 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特别要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基本要求是:
(一) 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集体主义观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较强的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和方法,了解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能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章 课程体系与学分要求
第九条 根据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课程体系主要采取三种模式:硕士培养模式、硕博一体化模式、普通博士培养模式。
第十条 硕士培养模式。通过硕士研究生招生统考或免试推荐等形式,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资格者,学制为2-3 年。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必须取得总学分不低于35 分。其中公共必修课(英语、政治I)为7学分,其他专业课程的学分结构与选课范围由各学院(学科点)制定的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第十一条 硕博一体化培养模式。在读硕士研究生入学2-3 年后,在完成硕士阶段基本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若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可以取得硕博连读博士生资格,其中博士阶段学制为3-4年(直博生学制为5-6年)。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必须取得总学分不低于45分(包括硕士阶段)。其中公共必修课(英语、政治I、政治II)合计学分为11分,其他专业课学分结构与选课范围由各学院(学科点)制定的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二条 普通博士生培养模式。对于已取得硕士学位,通过我校博士生入学考试者,学制为3-4年。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必须取得总学分不低于10 分。其中公共必修课(英语、政治II)学分为4分,其他专业课学分结构与选课范围由各学院(学科点)制定的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的开课和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英语课、政治课考核成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每个学生最多有三次参加基础英语过关考试的机会)。
第十四条 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的开课和考试由各院、系组织。学生各类课程的成绩要求由各学院在制定培养方案时确定。原则上专业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需达到优良(不低于75 分),专业选修课与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的考试成绩需合格
(不低于60 分)方可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培养进度确认。以上三类培养模式均实行弹性学制,若经过3年(直博生5年)的博士阶段培养,确认不能完成学习与科研任务,经导师批准,可转为在职攻读申请学位;若培养进度正常,确因论文研究工作需要,经导师申请、学校批准,可在校进行第4年(直博生第6年)的学习与研究,学生的学习、生活待遇不变。
第五章 学术论文与学术标准
第十六条 学术论文要求
(一) 研究生应了解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文献;
(二)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前,必须满足相应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参考指南》。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对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参照研究生院有关规定。
(二)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等要求可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六章 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
(一) 培养方案以学科(一级或者二级学科)为单位进行制定;
(二) 学院负责组织,学科点负责制定培养方案;
(三) 培养方案制定的范围包括各种培养模式(硕士、硕博一体化、博士三种培养模式)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第十九条 课程体系
(一) 除公共课外,培养方案中需确定各类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课程形式、结构要求;
(二) 研究生课程选择范围包括: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本科生课程;其他学院研究生课程、本科生课程;其他获得学校认可的大学与科研机构所开设的课程;
(三) 课程形式:包括教师讲授课程、实验课程、科研项目训练以及学院认可的其他学习形式;
(四) 结构要求:是指专业基础课与专业选修课的比重、本科层次课程与研究生层次课程的比重、本学院课程与其他学院课程的比重。是否设置学分结构要求与具体指标,按照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原则,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设定;
(五) 为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学院在组织各学科点制定培养方案时,既要考虑培养方案执行时的弹性与操作性,又要考虑到课程总体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求。
第二十条 交叉学科
(一) 交叉学科的培养方案的制定可以由相关导师提出方案建议;
(二) 其课程体系可以根据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需要自行制定,但其学分要求需遵守学校规定;
(三) 交叉学科的培养方案审批程序与其他培养方案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审批
(一) 各学院(学科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需经过两级审批:一是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二是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 研究生院根据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情况,有权对培养方案给出评估结果、提出培养方案修改与调整
的建议与要求。培养方案修改与调整的,仍然需经过两级审批。
第七章 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培养计划的制定
(一) 导师根据学科点制定的培养方案、结合各位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 培养计划的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清单、研究
生学术训练计划、实践环节(应用型研究生必需)、研究方向等。
第二十三条 培养计划的审核
(一) 学院(系)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硕博一体化培养模式的学生在获得博士资格后一年)组织各学科点检查与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 研究生培养计划发生调整与变更的,纳入学院(系)组织的学科点检查与审核范围;
(三) 学院需将通过检查与审核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调整与变更的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供研究生院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四) 若研究生院在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时发现问题,有
权通过学院(学科点)要求导师更改或调整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实践环节(一)应用型研究生需要加强实践能力与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 导师在制定应用型研究生培养计划时需要对实践环节进行设计;
(三) 若学院对实践环节有统一要求与安排,导师可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博士生开题报告
(一) 博士生开题是发挥专家集体智慧进行指导的一种形式,是集思广益、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途径;
(二) 导师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博士生是否开题;
(三) 博士生开题评议组通常由3-5 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四) 学校鼓励导师指导博士生开题,就学位论文题目与研究方案进行论证,开题报告计2 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本领域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一) 导师根据培养需要决定博士生是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的主题与类型;
(二) 各学院可以制定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计算学分的标准与要求,但学术会议的学分总数应在2学分以内。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英语免修规定
(一) 研究生基础英语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两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修基础英语课程—“研究生综合英语”。
1.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入学过关考试(开学初9月份举行一次);
2.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 分或通过(成绩取得的时间在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及以后,方为有效);
3.新托福成绩不低于80 分(成绩取得的时间在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及以后,方为有效);
4.雅思成绩不低于6.5 分(成绩取得的时间在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及以后,方为有效)。
(二) 科技论文写作
1.我校研究生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学术期刊(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一篇约2000 words 的英文学术论文,经导师书面确认论文真实性及英文水平后,即可申请免修科技论文写作课程。
2.研究生可凭导师签字确认的英文论文抽样本或期刊正式接受函及论文原稿,至研究生院培养评估办提出免修申请。培养评估办审核同意后,即认定为科技论文写作课通过,给予相应学分(2 学分)。
3.研究生在选修该门课程前或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均可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八条 课程分类与编号
(一)研究生修习课程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本科层次的课程,第二类为本硕贯通课程,第三类为研究生层次课程。(二)原培养方案的课程编号继续沿用,编号为4的课程为本硕贯通课程,编号为5或6的课程为研究生层次的课程。课程编号是课程难度的标识之一,供学院(学科点)制定培养方案、导师制定培养计划时参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自2009 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为试行办法,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