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机构: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浙师研字〔2016〕31号)要求,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9级全日制学术型博士(3年制);2018级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4年制);2019级硕士学术型研究生;2019级专业学位研究生(3年制);2020级2年制全日制和2.5年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2018级农村教育硕士;延期考核的研究生。
二、考核内容
1.课程及培养计划完成情况
2.学位论文中期进展情况
三、中期考核标准、结果及处理
1.课程中期考核主要是考察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结果分为2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2.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指导性标准详见附表(见下),结果分为以下4个等级:A.通过,继续攻读(90-100分);B.小幅修改,继续攻读(70-89分);C.大幅修改后二次检查(60-69分),2个月后可二次检查;D.不合格,限期整改(60分以下),需延期半年。其中,考核结果为C+D的研究生人数不低于本专业参加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
附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指导性标准 | ||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分项 |
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 研究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报告) | 满分20分 |
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对照开题报告的研究进度完成情况) | 满分20分 | |
能否按时按期完成学位论文(有无论文初稿或详细大纲) | 满分15分 | |
阶段性成果 | 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或专业实践成果完成情况(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标准) | 满分25分 |
报告陈述 | 语言表达能力及对论文表述的条理性 | 满分20分 |
具体考核结果处理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若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必须延长学习年限。中期考核不合格且被认为无法按时完成学业者,应劝其退学。
四、考核工作安排
1.各学院、研究机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审核每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位学分和总学分是否修满、必修环节是否已完成、实践课程是否完成。
2.各学院、研究机构须以学位点为单位成立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小组,开展本学位点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每个研究生须提交《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进展考核表》及有关学位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并向本专业中期考核小组汇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听取修改意见,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评定各位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结果。
3.本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须在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学院、研究机构在考核工作完成后,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GMIS)。
4.各学院、研究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具体考核进程,完成中期考核后应及时公布课程、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导师和学生。各学院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考核。
5.本次中期考核的所有材料由各学院、研究机构保存,留档备查。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