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完善复试规则,规范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加强诚信评判。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6.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人选及要求
1.所有拟录取考生(推荐免试生除外)均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2.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专业复试比例一般为1:1.2;会计硕士复试比例不超过1:2;调剂生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1.5。
3.如一志愿生源不足,通过调剂补充生源。
三、调剂复试
(一)调剂条件
(二)调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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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试内容及考核要求
五、录取
(一)总成绩核算方式 复试总成绩与初试总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
(二)总成绩排名方式
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初试总成绩、初试专业课成绩、复试综合测试成绩。
一志愿考生、调剂生分别单独排名录取;同一专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分别按专业排名,按计划数录取;
(三)其他要求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2.考生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舞弊、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3.复试总成绩不合格(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复试总成绩低于120分,其他专业低于90分),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任一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不予录取。
六、相关工作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招生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和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院系(所)要明确本单位对于复试录取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监督制度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院系(所)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院系(所)要采取措施,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在复试过程中,学校将组织巡视督查组深入各院系(所)进行复试各个环节的督查,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对复试进行全程巡视,加强监管。
(三)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各院系(所)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及时准确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复试和拟录取名单、咨询和申诉渠道等复试录取信息,公示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重新公示。
(四)回避和保密制度
凡与参加复试考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签署涉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五)复议制度
对考生认为复试小组在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规定的或对某考生复试成绩进
行复议的,可向院系(所)提出异议或向学校提出申诉或举报。对投诉和申诉反映的问题,院系(所)和复试小组应认真核查复议,并按时将复议结果上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