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课程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设置,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课程设置确定后,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须经本专业导师小组研究确定由研究生院审核后生效。
2.在课程设置时,应根据各专业特点,本着宽、新、深、实的原则,开设各具特色的课程,制定出与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课程计划。鼓励开设跨学科课程,研究方法类课程和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应纳入到课程设置计划中。二级学科下的不同研究方向通过选修课程的区别来反映。
3.更新快、周期短、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统一开设的课程,一般不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由各培养单位以讲座的形式自行组织本专业的学生研习。
4.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结构示意图可参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