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我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已任期届满,学校将开展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成立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原则
我校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31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 名。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在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中产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 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各培养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中产生,由各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委员基本条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及指导研究生经验;
(四)本校全职在岗人员;
(五)年龄一般应在任满一届时未超过退休年龄。
三、工作安排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各培养单位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1人(填报附件1),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最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通过后最终确定,在各培养单位官方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并组织好此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式一份于11月8日前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前,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