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专业是法学院下设的专业,法学院属于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单位,其法学学科属于河南省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面向全国招生,另有法理学、法史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培养专业。学院担任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属于校级精品课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如下:
一、培养目标
掌握民商法学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了解民商法学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从事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民商事法律科学大学教学工作或独立负担民商事法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民商法学中外文专业文献的阅读。
二、学科概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学科点成立于1997年,目前共有专业教师十名,大多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内名牌法律科研院校,年龄基本上在四十岁左右,年富力强,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功底扎实、科研能力较强。河南财经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点于2006年经批准成立,并于当年开始招收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目前共有专、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五名。本学科点在民法总论、物权法、企业法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等方面在国内民商法学界居于较高的层次,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国内著名法律科研院校建立了良好的科研协作关系,能够为本学科点的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学习年限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三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导师组和法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申请学位。正常情况下不能按时毕业者作结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学制一年。
四、研究方向
1、中国民法学
主要研究中国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2、中国商事法学
主要研究中国商事法理论及立法和司法实践。
3、比较民商法学
主要研究国外民商法学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
五、培养方式
1、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每个研究生必须有明确的导师,导师应教书育人,引导研究生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道路,硕士研究生应虚心学习,积极进取,尊敬师长,教学相长。导师组长负责民商法学专业所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2、研究生自学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法是主要的培养方式。其中,尤其注重发挥学科组集体的力量和硕士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教学上,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专题讲授与自由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交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并特别注重因材施教。研究生在自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阅读指定的参考书,并且结合社会调查等方式广泛搜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读书笔记,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且组织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答疑或讲授,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习的指导,随时检查自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贯彻课程和学位论文并重的原则。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既要学习系统理论,也要进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包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的培养。
4、导师应注重对研究生的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加强形势、政策、法纪、道德品质和爱国主义教育。
5、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水平,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导师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专业教学与训练
1、在已学过民商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深入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民商的各种具体问题的论述,并以此作为民商法学的指导思想而加以牢固地掌握;深入学习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情况,学习现行民商法各项规定的政策依据、立法理由、法律解释以及适用上的问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国外的和古代的民商法理论,民商事立法例和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研究,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商法的优越性,对国外的和古代的民商法理论,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能够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借鉴,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2、教学内容和安排
按照我国民商法的体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经典著作关于民商法的论述、民商法规范、民商事司法、典型案例以及其他法学名著等作为学习重点,并根据需要到实际部门进行实践与调查。研究生主要根据导师布置的学习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和必读参考书进行自学,在自学过程中,将收集、阅读的资料进行登记和摘要,写出系统的学习心得,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导师答疑,总结或进行专题讲授。
在学习中要求领会法学经典著作中关于民商法学论述的精神实质,在掌握民商法理论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评判,提出自己的见解。
学习结束,要求每一个研究生做到:
(1)整理出一套民商法学参考资料。
(2)整理出一套系统的民商法学笔记。
(3)有一篇以上高质量的民商法学专业学术论文。
七、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课程考试成绩、科研能力、能否进行开题报告等进行考核,中期考核作为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的先决条件,选优汰劣。经过中期考核,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者,按计划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学习成绩差,或缺乏科研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差,或不安心学习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经过中期考核,终止学习,取消学籍。中期考核至迟在第四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
八、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为39学分,学位论文3学分,学位公共课6学分,学位基础课7学分,学位专业课13学分,非学位课6学分,实践环节4学分。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详见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计划表。原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还应补修三门法学专业相关主干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必须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为合格,获得学分,非学位课程可以采取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成绩达到60分即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若成绩仍未达到75分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非学位课程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未达到60分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九、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文献阅读、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实践活动三个方面的内容。
文献阅读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硕士研究生知识面、活跃学术思想、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及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动态都有重要意义,也是学位论文选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硕士研究生必须较为广泛地阅读中文和外文文献。指导教师要重视硕士研究生的文献阅读工作,加强对文献阅读的指导与考核,文献阅读计1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做至少两次文献阅读报告,由导师组组织研究生和相关教师参加,其中的一次可以考虑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文献阅读计1学分。
为了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的发展,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要参加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会,计1学分。
实践活动的内容除了各种形式的教学实践之外,也可以参加社会调查、承担校内外的科研、设计、咨询、技术开发和服务等活动。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与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的工作结合起来。实践活动计2学分,安排在第四学期之前完成。
十、学位论文及开题报告
1、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学位论文选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须经导师同意。
2、开题报告
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学习、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出文献综述和选题论证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后确定论文选题。论文选题确定之后,应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至迟在第四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1)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2)国内外对该选题的研究状况;(3)论文的框架结构;(4)预计创新之处和需要解决的难题;(5)资料准备情况等。研究生在作开题报告后,由参加开题报告会的教师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通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开始撰写论文,具体要求遵照《河南财经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执行。
3、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是对在职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至少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工作。
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实际意义;观点明确;论证周密;资料翔实;注释规范;具有一定的创新见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尽可能结合科研任务,选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的课题,说明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拟解决的问题、拟采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资料情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供导师和专家组评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