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进一步保障和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经研究,决定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并重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程序新增内容

  1.学位论文送审环节

  出现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含加送)判定为“送审不通过”的学位论文时,院(系)应将结果、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或修改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2.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1)学位论文答辩会需全程录音录像。学位论文答辩会后,答辩秘书将录音录像文件提交院(系)审查和留存。学位办公室对录音录像文件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者答辩无效,需重新答辩。

  (2)学位论文答辩会后,答辩秘书整理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或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审议学位申请环节

  (1)分会会议召开前

  答辩通过的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或修改意见完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后,研究生于各批次提交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期前,将《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查表》和其他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分会。

  (2)分会会议召开时

  分会审议学位申请时,应将《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查表》作为审议材料之一,全面审查学位论文质量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水平。

  出现分会表决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时,分会应提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或修改意见,并决定该生再次向分会提交学位申请前是否需要再次进行答辩;分会秘书现场起草《告知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书》,经分会讨论确定后生效。

  (3)分会会议结束后

  分会秘书将不同意授予学位者的《告知书》送达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书》送达指导教师。

  二、重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人员。分会选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时,应严格审查,以充分发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对保障和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作用。

  修订后的《学位申请工作程序》、《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基本程序》自公布之日执行。请相关院(系)传达至所有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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