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要求,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我校全面开展研究生教育自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自查范围
全体研究生教育相关责任单位。
二、自查内容
(一)招生(命题、初试、复试、阅卷、录取)
(1)相关制度自查及梳理(责任单位:研究生院)
(2)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单位)
(3)关于招生工作意见或建议(责任单位:二级培养单位)
(二)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盲审、毕业答辩、学位授予)
(1)相关制度自查及梳理(责任单位:研究生院)
(2)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单位)
(3)学位论文及发表文章情况自查(责任单位:二级培养单位)
(三)导师(导师遴选、导师职责、导师纪律等)
(1)相关制度自查及梳理(责任单位:研究生院)
(2)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单位)
(3)关于导师遴选与履职工作意见或建议(责任单位: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单位)
三、工作进度
各责任单位按照自查内容撰写本单位自查报告,于2019年3月8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同时提交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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