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现制定《沈阳医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复试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选拔。遵循并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成长规律和选拔规律,坚持学术标准,确保生源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坚持公正公开。政策规范透明,程序公正公开,结果主动公示,监督机制健全,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考生合法利益。
坚持全面考察。在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考察的基础上,还要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坚持规范管理。加强复试过程管理,科学规范选拔人才。
二、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继续实行二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方案和调剂方案,部署和监督检查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组织复试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命制复试试题,审核妥存试题、复试面试记录、评分结果和复试录音录像等,负责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巡查复试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方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做好人员培训,有序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各项工作。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应由工作严谨、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导师组成(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确定考生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进行资格审查。成立成绩复核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复核复试成绩及总成绩。
三、复试资格及招生计划的确定
我校进入复试分数线执行教育部2024年硕士研究生医学类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不接受破格复试。
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下达总计划,根据《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方案》编制。
四、复试流程
(一)第一志愿考生复试
一志愿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二)调剂复试
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接收调剂考生。具体信息以“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1. 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报考要求。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3)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学位、公共卫生专业学位如有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合格生源,优先接受申请)。
(5)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2. 调剂复试比例
调剂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不低于各专业缺额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3. 调剂遴选原则
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
4. 调剂流程
符合条件的考生均需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具体调剂事宜详见《沈阳医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方案》。
五、复试时间地点
第一志愿复试时间为4月8日前。
调剂复试时间为4月28日前。
复试地点:沈阳医学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46号)
六、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初试准考证、教育部学籍电子信息报告、学生证、本科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馆公章)、在校生证明(加盖教务处或二级学院公章)、《政治资格考察表》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学术水平或综合能力的材料。
往届毕业生:身份证、初试准考证、教育部学历电子信息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考生必须提供)、本科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馆公章)、《政治资格考察表》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学术水平或综合能力的材料。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符合执业医师报考条件。如因报考执业医师等客观因素无法提供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的考生,必须打印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且验证码在有效期内,以便审核。
七、复试内容和要求
(一)初复试总成绩构成
我校考生的初复试总成绩原始满分700分;其中初试成绩满分500分,权重系数0.6;复试成绩满分200分,权重系数0.4。
考生初复试总成绩(折合百分制)=初试成绩/5×0.6+复试成绩/3×0.4。
(二)复试的内容
1. 面试
每名考生复试面试时间约20分钟,总分200分,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综合素质及业务知识3部分: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综合素质(50分)
目的是更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综合分析表达能力,考核其医德医风素养,了解其对专业课以外其他知识的掌握情况,考察其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其科研成果,如已发表的文章、论文等;还包括对考生特长、兴趣爱好的了解和其他情况的了解等等。
(3)业务知识考核(150分)
专业知识(50分):着重考察考生对所申请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外国语(50分):着重考察考生的外语口语表达能力及听力接收能力。
实践技能(50分):由复试小组设计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考生临床思维和科研思维能力。
2. 同等学力加试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单科笔试时间2个小时,单科总分100分。
基础医学加试科目: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加试科目:卫生毒理学、社会医学
(三)成绩要求
面试:面试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其中: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不作量化计分,仅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②综合素质及格(分值的60%)方可录取;③业务知识考核中各单项成绩均达到及格标准(分值的60%),方可录取。
加试科目:其中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及初复试总成绩均达到及格标准(分值的60%)方可录取。
八、拟录取
1. 复试合格的第一志愿考生发放拟录取通知,各学科(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待录取后的缺额,由调剂考生补充。
学校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考生申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志愿》内,根据初复试总成绩排名进行拟录取。如果某住培基地复试后仍有缺额,可由同一学院同一专业领域内其他基地的合格考生在服从分配的原则下,按照初复试总成绩排名递补。
2.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我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复试总成绩排名(初复试总成绩相同者,按照先初试总成绩、次初试外国语、再次初试业务课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进行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3.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录取。在复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不予录取。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5.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无需调取档案。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九、体检
拟录取后,考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完成体检(详细情况见学校研究生院网站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体检报告,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
十、入学复查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录取手续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师生双选
考生须在拟录取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师生双选。
十二、宣传和咨询
学校复试政策和缺额信息将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和更新,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准确解读复试工作方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特别是复试时间、方式、流程等安排,让社会和考生充分知晓,确保考生复试组织工作顺畅有序。加强考生咨询服务,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安排专人受理考生咨询,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
十三、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复试全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督查和监管。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中涉及的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十四、责任认定与追究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在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责任人,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对在复试工作中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违规考生处理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本复试录取方案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将以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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