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交纳有关费用的批复》赣财综字[1997]147号,赣价行字[1997]71号文规定,同等学力申硕各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1、报名费20元;
2、课程学习费(含考试费用)按每学分200元收取,个别实验性、操作性或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按每学分230元收取;
3、硕士论文指导费3500元;
4、学位申请费(含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费用)2500元。
其他事项:
1、若课程考试未通过需重修的,该门课程按课程学习收费标准重新交纳学习费。
2、论文经论文评阅人评阅后认为不能答辩的,论文经修改后重新提交评阅,需重新交纳论文评阅费500元。
3、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在一年之内重新答辩的,需重新交纳论文评阅、论文答辩费1250元。
4、江西省内的各类、各级学校的人员来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收费可以减免20%。
5、本校教职员工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费、论文指导费可以减免50%,学位申请费可以减免30%。
6、申请人交纳的课程学习、论文指导、学位申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开具收费预分单,全额上交校计财处,纳入学校综合财务管理。
申请人在每年的三、九月份通过资格审查后,即应交纳学习费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未及时缴纳学习费用的不予安排课程学习及考试,其成绩不予保留。申请人交纳的各种费用收据,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核准后,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研究生院培养办、学院、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