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通知的精神,根据北京市学位办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作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形式,对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研究生部和举办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部主要负责课程进修班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批、成绩审查、教学检查;院主要负责报名及其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发放、成绩管理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四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广告、招生简章等有关宣传材料由举办院拟定,经研究生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送报刊登载和向外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涉及研究生学历。
第二章 入 学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一般以招收已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并有二年以上(包括二年)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为主,适当吸收少量具有大专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包括三年)实际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报名工作由各院负责,对申请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报名时,申请人需填写资格审查表,出示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交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入学凭研究生部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事先向有关院书面请假,并报送研究生部备查。开课后两周内仍未报到者,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九条 各办班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教学安排、教师选派、教材准备、授课、考试等。
第十条 制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计划应主要参考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数。课程学习一般在二年内完成,采取脱产或非脱产学习方式。累计授课时间约50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学活动统一由各办班院负责安排落实。为保证教学质量,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为规范管理,所开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各办班院每学期开班前一个月将本学期开课的教学计划上交研究生部审查备案,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开班;每学期授课结束以后半个月内将所有课程成绩上报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学员须按要求听课,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并缴纳补考费100元/门。学员缺课超过所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本门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四章 结 业
第十三条 仅参加进修班部分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研究生部签发的已修课程考试成绩单及课程进修证明。
第十四条 按进修班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北京林业大学颁发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及成绩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在学习期间的管理,各办班院必须成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小组,确定专人(一般为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负责,同时为各班指派班主任。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书面请假,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院备案。超过一周不能上课者,需经管理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除按零分处理外,取消学习资格,不退学费。
第十八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正式开办以后,中途退班者,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建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学习档案,由院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对办班申报时间的规定,各院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研究生部,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