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审批认定。
(一)导师在指导论文选题时应尽量避免涉密题目,对可能涉密的,应尽可能做脱密处理。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和成果确实涉及国家秘密,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确需定密的,开题前应当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保密申请。开题前未进行涉密申请审批认定的学位论文,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管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虑论文研究选题、培养单位在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条件保障和人才培养能力审批,并确定密级和保密年限。“秘密”级别保密年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别保密年限不超过20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每个学期学位论文提交匿名评审工作时间节点15个工作日前,本科生报教务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报请分管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置专人及专门设备,保障涉密论文的书写、打印、复制、保管和递送。
(二)涉密学位论文在开题、预答辩、评审、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均需按照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执行。聘请外单位专家须与培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做出涉密标志。
秘密 ★年(空白处填写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机密 ★年(空白处填写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四)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参与各级各类优秀论文评选。如涉密学位论文解密后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从严从重处罚,论文作者、导师、培养单位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学校有权根据规定收回已经授予的学位。
(五)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满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