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完善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要求,以及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机制,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统称培养单位)在本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课程体系结构设置,研究生学位公共课及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共课程”)的组织及协调,负责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评估等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开课院系负责学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建设及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师管理及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学管理第一节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突出政治导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研究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设置一级学科通开课和跨学科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培养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和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支持一级学科通开课、全英文课、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七条 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定期更新教学大纲。需要变更和新增的课程,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定和试讲考察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变更、新增、删减课程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三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原则上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取消。

  第二节 教学计划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须严格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要求、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其时间分配、教学进度等。

  第十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是:贯彻研究生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和全面发展、面向实际的方针,遵循研究生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培养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实际需要的高质量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制订教学计划,要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努力拓宽专业口径,应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并重、本学科与相关学科融通、知识能力素质与理论创新素质兼备的知识能力结构,努力做到整体优化。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一经制定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须由指导教师撰写书面论证报告,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节 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教研室在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组织制订。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教学秘书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教学大纲应当贯彻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文字清楚、意义明确、语言规范正确。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须明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及课程学习的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应围绕培养目标制定。在保持自身学科体系完整的同时,注重本专业方向各门课程教学大纲之间的相互联系,避免重复和脱节。

  第十六条 国内外没有适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于新学期开课一周内向研究生提供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的简要介绍、教学要求及学时、授课教师、答疑时间及地点、考核方式(闭卷/开卷/论文/讨论)及所占比例、教学进度、主要参考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公共课教学安排根据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进行。

  第四节 教材和主要参考书

  第十八条 教材是任课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依据,任课教师应针对每门课程指定至少2至3本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

  第十九条 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应优先从国家公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中选用,弘扬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由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对选用教材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结果。内容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材要坚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以专题报告或讲座形式讲授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每一专题开始前将相关参考资料提供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研究生教材建设工作。第五节 坚持立德树人,规范课堂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向研究生传授知识的主要形式。任课教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树立法制意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养成严谨、勤奋、创新的良好学风,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对外开放战略大局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基于课堂教学要求和严谨、认真的研究讲授知识、提出观点。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责任对其提出批评,开课单位可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旁听人员,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其听课。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上课时衣着应整洁大方,语言应规范、准确、简练、生动、清楚。

  第六节 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和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并根据学生学习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社会实务部门的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校内,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整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监督指导的作用,检查和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检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课程考核与档案管理等。各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对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督导委员及有关专家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及时向开课单位反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课程教学多元评价机制,创新课堂教学的评价方式,采用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社会评价等多种方式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实行校、院(系)两级领导听课制度,深入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教学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课程审核、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吻合度。

  第三十三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在教学一线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学典型,学校将通过奖教金等形式予以评选和表彰,以激励教师热爱教学工作,静心教学、潜心育人。

  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如发现不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或传播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行为,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如发现违背师德师风、泄露考试内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有违法言行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精品课程建设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单位通过教学改革、资源整合等途径,创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建设体现我校研究生教育特色、高水平的研究生精品课程。

  第三章 教务管理第

  七节 教学安排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开课计划。在此基础上,各培养单位应于每学期第十七、十八教学周内,安排本学期研究生专业课期末考试并制订下学期研究生专业课课程开课计划。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期末考试安排及课程开课计划通知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课程开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提前通知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新学期开学前,培养单位将本学期开课计划导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学第一周内,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实际报到情况,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手续,向研究生公布并发放新学期开课计划。通知第一外国语(非外语类)或第二外国语(外语类)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免修免考课程申请表》,按《关于办理 xx 级研究生外国语/第二外国语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免修免考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免修申请未获批准前,研究生须参加拟免修课程的学习,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除第一外国语(非外语类)或第二外国语(外语类)课程之外,其它类别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四十条 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任课教师应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上学期课程成绩,提交、打印课程成绩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研室。任课教师不得提前将成绩告知学生。

  第四十一条 新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培养单位将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和缓考学生名单及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期末考试或期末论文存在作弊或抄袭行为的,该

  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计为零分,须于下一学年重修重考该课程。

  第八节 研究生选课、补(退)选课

  第四十三条 新学期开课前两周为课程试听和确认阶段,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指导下,于此期间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选课。

  第四十四条 选课系统关闭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补(退)选课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补(退)选课程,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补(退)选课申请未获批准前,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补(退)选课手续须在新学期开课前三周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旁听。

  第四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九节 考核的目的、原则、方式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检验研究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帮助研究生巩固所学内容,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学习成绩,检查并总结教学效果。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执行。考核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引导研究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并掌握试题的难易程度。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可采用课程论文等形式,专业学位课程可采用实践报告的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于新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明确说明。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须结合考勤、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环节综合评定。考勤、平时成绩及课堂表现等课堂学习的过程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应适当提高,以强化过程管理,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第五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按当年度校历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公共课考核一般安排在第十七周内进行,专业课考核一般安排在第十八周内进行。

  第十节 考核资格

  第五十一条 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学习并遵守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读研究生可参加各培养环节的考核。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 缺勤学时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未注册、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一节 考试命题及试题管理

  第五十三条 命题工作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负责,教研室负责人把关,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命题须在课程所规定的参考书目范围内进行,覆盖面广,理论性强,主要考核研究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的公共课由任课单位或任课教师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阅卷,公共课考试的试题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十六条 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命题题目不得少于三个,由学生从中任选一至两题。

  第五十七条 课程考核如采取考试方式,则应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将试题交付印刷并保管。试题的打印、复印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应认真核对,严禁出现错漏。考试结束后,所有试卷均须由任课教师当场收回,交付研究生教学秘书封存。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核如采取考查方式,则须由任课教师及时收回研究生按规定提交的课程论文,交付研究生教学秘书封存。

  第五十九条 参与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节 考试实施、成绩的登录和公布

  第六十条 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组织考试。未经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收回试卷并做考试记录,此次考试无效。

  第六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监考规则。监考时,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负责监考,不得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工作。考毕,监考教师应将做好记录并签名的《考场记录表》交培养单位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组成,由课程负责教师或主讲教师评定。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不低于60分,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六十四条 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专业实习等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

  第六十五条 任课教师或考核小组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并签字,做到评阅的一致性。评阅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打印课程成绩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交研究生教学秘书留存。

  第六十六条 评阅后的试卷,各培养单位应妥善保存至少三年或至研究生毕业。如研究生对成绩有疑问,可于考试结束后一学期内按相关程序申请对试卷复审。

  第六十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在评阅工作结束前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成绩。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有错录或漏录的课程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批准后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任课教师及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均应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应关注并及时查询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应根据第十三节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重考。

  第十三节 补考、缓考、重考

  第七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能申请补考一次,补考试卷不得降低要求。补考该门课程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如实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注明“补考” 字样。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补考: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二)博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第七十二条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一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提供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任课单位及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须注明“缓考”字样。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七十三条 补、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教学周内进行。开课单位应及时通知应补、缓考研究生,并负责统筹安排补、缓考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七十四条 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七十五条 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它课程。重修该门课程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如实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另修其它课程者,另修的课程应符合培养计划要求,另修成绩由任课教师如实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另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

  第七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第十四节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第七十七条 我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研究生学业综合水平的评定标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 GPA 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不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七十九条 GPA 的计算方法是将各科成绩按等级对应的绩点乘以

  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分求和,再除以总学分,即课程学分 。成绩

  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等级绩点
90-100A4.0
85-89B+3.7
82-84B3.3
78-81B-3.0
75-77C+2.7
72-74C2.3
68-71C-2.0
64-67D+1.5
60-63D1.0
0-59F0

  注:除记“合格”、“不合格”、“免修免考”及在国外留学期间所修课程外,其它课程全部计入 GPA。

  第十五节 其它形式的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八十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经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认定,折算为学分,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但该学分不可抵消培养方案所列各模块课程学分。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获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载。研究生注销学籍后,于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前在我校所获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予认定的,学校予以记载。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前曾参加我校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不低于 85 分,且从获得成绩起至考入我校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年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成绩转入相应学期,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五章 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学业管理及学分转换

  第十六节 留学方式和选拔机制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可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自费出国(出境)等形式出国留学(出境学习)。

  第八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各年度留学项目的名额、专业要求及教学安排,根据研究生综合排名,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选拔机制,科学、合理地开展出国留学(出境学习)选拔工作。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原则上从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级选拔。

  第十七节 学业管理

  第八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前,应仔细阅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结合个人学习兴趣及科研需要,妥善安排出国留学(出境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各培养单位应协助出国(出境)研究生制定选课计划,为其指定导师,做好中期考核及开题报告安排,并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审批表》(附协议书、录取通知书、研修计划书等内容),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前,须接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培养单位组织的行前培训。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期间,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

  第九十条 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保持联系,关心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学业进展及身心健康状况。

  第九十一条 研究生在外留学期满应按时返校继续完成学业,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期限。

  第九十二条 研究生返校后,可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参加评奖评优,留学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由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标准统一计算。

  第十八节 学分转换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九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学校或专业的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应与我校相当,所攻读的学科专业或所修课程应符合其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基本吻合,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

  第九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外(境外)院校所修课程须成绩合格并获得学分方可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 1 学分对应 18 学时。

  第九十六条 研究生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前,须充分了解其所在专业和拟留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参照协议规定的课程设置),制定出国留学(出境学习)期间选课计划,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出国留学(出境学习)人员选课计划表》,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备案。

  第九十七条 研究生返校后,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出国留学(出境学习)人员学分转换申请表》(见附件二,或登录研究生院网站下载),附留学院校所修课程简介及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含课程名称、成绩、学时和学分,须经成绩管理部门盖章),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第九十八条 培养单位根据该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及课程设置要求,对该生留学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进行审核、认定,签署意见。

  第九十九条 培养单位根据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学生选择“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兑换学分(成绩单原件附后)”课程,并将课程成绩录入为“合格”。研究生毕业时,须将国外留学成绩单复印件及翻译件附于我校成绩单后,一并归入人事档案及学位论文审批材料。第六章 中期考核第十九节 考核对象、时间、内容、方式

  第一百条 考核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一百零一条 研究生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两年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用型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三年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博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中期考核采取口试、笔试或口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素质考核与专业考核:

  (一) 素质考核内容: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扎实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3. 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对外开放战略大局服务。

  4. 文献综述、专题报告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反映出独立科研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

  (二) 专业考核内容:

  1.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60 分及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 科研创新、学术活动方面是否取得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

  3. 学科综合考试。

  第一百零三条 采取资格审查与学科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一)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思想道德和学术素养、课程学分完成情况和科研能力。

  (二) 学科综合考试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主要内容为本学科主文献、学位核心课程等。

  第二十节 考核标准、程序、成绩的评定与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素质考核不合格:

  (一) 存在严重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问题;

  (二) 在提出的文献综述、专题报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三) 学术科研能力低下,无能力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存在严重学术能力问题。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专业考核不合格:

  (一)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虽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但课程成绩在 60 分以下;(二)学科综合考试不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中期考核专家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组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组由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三或五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 研究生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导师在《考核表》“指导教师意见”栏中对博士研究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要求。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在《考核表》“业务考核材料”栏中,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考核专家小组根据研究生自我小结、导师评语、课程成绩、素质及专业考核成绩等进行评议,并在《考核表》的“专家小组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并做出中期考核是否合格的结论。

  如专家小组出现意见分歧,则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者为合格。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在《考核表》“培养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一百零九条 中期考核结束后,培养单位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课程成绩单),各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中期考核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和成绩单)经考核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留培养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至研究生毕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期考核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中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阶段。中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硕士研究生须在一个月内重考一次;博士研究生须在两个月内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阶段。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十一节 开题报告工作安排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流程规定,在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后,安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中期考核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中期考核结束后一年内进行开题报告,原则上应于第五学期末之前完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论文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的规定和要求。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面材料应交导师审阅,获得导师批准后,方可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批表》,提交开题报告审核小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应由本学科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应由本学科三或五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两至三名应是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对研究生论文的选题理由、选题依据、课题价值、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写作思路、参考文献、国内外当前研究现状及论文撰写进度计划等逐一审核。开题报告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通过,方可开始撰写论文。

  开题报告通过者,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匿名评审及正式答辩工作。

  开题报告未通过者,硕士研究生可修改后在一个月内重新举行开题报告会,博士研究生可修改后在两个月内重新举行开题报告会。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者,按肄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审核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于开题报告结束后,将《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批表》以及论文撰写进度计划(中文稿)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节 开题报告的内容规定、要求和评议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 课题来源,项目名称;

  2. 本选题有关的研究领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分析;

  3. 本选题研究领域中已有研究成果的简述;

  4. 本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二) 研究方案:

  1.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2. 实施方案所需要的条件;

  3. 预期达到的目标;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

  (三) 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四)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开题报告撰写语言:外语类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原则上用所学语言撰写,非外语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原则上用中文撰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题报告主要参考文献:硕士研究生应在二十篇以上,博士研究生应在三十篇以上。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着重查阅近几年发表的中、外文期刊文章,其中近三年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教材、词典等工具书不列为参考文献。

  第一百二十条 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

  (一) 开题报告通过的依据

  1. 具有独立搜集和综合分析资料的能力;选题具有新意,能掌握与选题有关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动态,学术思想清晰。

  2. 研究方案可行,掌握研究问题的关键;对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分析基本正确;开题条件基本具备。

  3. 研究工作计划安排合理。

  (二) 开题报告不通过的依据

  1. 参考资料不足,综合分析能力较低;选题不当,论述欠合理性。

  2. 研究方法简单,思路不严密,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预期达到的研究目标过高或过低。

  3. 开题条件不具备;研究计划安排不周。

  第八章 课程任课教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

  (二)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知识教育中。

  (三) 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教学和科研经验丰富。

  (四) 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律,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学术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业心强,有责任感。

  (五) 具有宽广的知识面,熟悉本门课程的内容及相关知识,能较好地讲授该课程的知识重点和难点。

  (六)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至少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培养研究生质量较高;有硕士课程教学经历,系统主讲过一门硕士学位必修课,反映较好。

  (七) 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八) 近五年内在本人的研究领域有公开发表的学术专著或至少五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在主持科研课题。

  (九) 具有充沛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组织教学,任课期间无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计划。

  (十) 近三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十一) 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

  (二)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知识教育中。

  (三) 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四) 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学术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业心强,有责任感。

  (五) 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熟悉本门课程的内容及相关知识,能较好地讲授该课程的知识重点和难点。

  (六) 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硕士生;系统主讲过一门本科专业课,反映较好。

  (七) 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组织研究生全部教学环节的能力;有本学科、专业的主攻研究方向并具有一定特色,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 近五年内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并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

  (九) 具有足够的精力及时间组织教学,任课期间无出国计划。(十)近三年内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或较大事故。

  (十一)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 应熟悉学位及研究生教育相关规定,热爱教育事业。

  (二) 应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定参考书目。

  (三) 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严格管理,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创新的良好学风。

  (四) 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重点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科研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发表学术论文。

  (五) 应将国内外前沿学术发展、研究成果和最新动态融入课堂教学中。

  (六) 应与时俱进,积极开发、引入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丰富教学形式。

  (七) 应严格按照课程考核相关规定完成课程考核工作,一视同仁,杜绝人情分。

  (八) 应根据研究生对于课堂教学及学习效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课堂教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九) 应使用规范、准确、简练、生动、清楚的语言授课。

  (十) 应严格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十一) 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教师,须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教务管理各个环节中直接或间接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的过错或过失,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根据引发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同,研究生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事故和教管类教学事故。

  (一) 教学类教学事故,即由承担研究生直接教学工作的教师所造成的各类事故,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论文指导、其它教学任务等。

  (二) 教管类教学事故,即由负责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人员所造成的各类事故。

  第一百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 I 级、II 级、III 级三个级别。I 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 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 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见附件三:《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通过上述划分,研究生教学事故共分为六类:

  (一) 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二) 教学类较大教学事故;

  (三) 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四) 教管类重大教学事故;

  (五) 教管类较大教学事故;

  (六) 教管类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节 教学事故的确认和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不能超过事故发生的当天)将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经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研究生教学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研究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附件三《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对事故的类别和级别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人为党员或处级以上干部者,研究生院需先将事故情况和认定结果通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后通报学校人事处,按第百二十八条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登记表》中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代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未列入教学事故但对我校的研究生教学产生了不良影响的事件,由校学术委员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予以认定,并参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环节工作要求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原《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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