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完善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机制,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统称培养单位)在本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

  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节 指导思想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和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学科实践相结合进行,重点是培养研究生创造性地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和优良的学术作风。

  第四条 因材施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对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扎实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对外开放战略大局服务。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严谨扎实的科学研究方法;掌握跨学科、多学科研究方法,具备一定的跨学科、多学科研究能力;非外语类博士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博士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熟练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较强的专业外语写作、听说能力;非外语类博士研究生能用第二外语、外语类博士研究生能用第三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口语和书面语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它现代技术手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位论文有独特的见解和创新,能反映学术前沿动态,对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学术视野、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经典的专业文献、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研究方法;掌握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宽广的国际视野、出色的跨文化沟通能力,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非外语类硕士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硕士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口语和书面语应用能力;具有学术创新精神和批判思维,学位论文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能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对学术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八条 具有在高校、科研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国组织从

  事教学、科研、外事、管理以及其它与本学科相关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学习年限、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节 学习年限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最长学习年限在学制的基础上延长1年。

  第四节 提前毕业

  第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3年制硕士研究生,如提前修满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学位核心课程不低于9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并获得论文撰写资格,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导师推荐,培养单位书面同意,于拟提前毕业时间前6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撰写毕业论文,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五节 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于原定毕业时间3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学年。

  第十三条 批准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可在学制的基础上延长

  2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可在学制的基础上延长4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延长期限内按实际期限缴纳学费,按学校宿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住宿事宜。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六节 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须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学术交流和科研创新要求,努力拓宽学术视野,夯实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勇于探索本学科国内和国际学术前沿领域,践行严谨、诚信、踏实的学风。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三至五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相当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指导博士研究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

  (二) 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科学道德和学风等方面的教育;

  (三) 指导、组织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保证课程质量;

  (四) 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

  第十七条 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培养目标和研究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方式,培养博士研究生优良的学风、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至少每月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科研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教师的指导。经指导教师提名,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选派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以上(含)的教师担任博士研究生副指导教师,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积极搭建博士研究生国内外联合培养、国内外导师协同指导的平台,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参加全国和国际学术活动、国外调研进修项目及指导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扩大博士研究生的国际学术视野,切实提高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培养质量。

  第七节 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应以课程学习为基础,重点培养其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科学研究。根据社会需求和各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培养目标、培养类型和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负责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与硕士研究生导师认真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业课教学及考核;组织安排助教、助管、助研及其它社会实践;组织硕士研究生定期参加学术报告或学术会议,为硕士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

  第五章 学科和专业方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科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二级学科。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须认真总结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培养经验、培养模式和理念,深入挖掘本学科、专业的内涵、优势和特色,紧跟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和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和未来趋势。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点应建立健全学术及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机制,加强以学术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为核心的学术团队和师资队伍建设,避免因人设方向或因人设课的不良现象。

  第二十五条 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应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或过于分散。每个研究方向应突出本研究方向的特色。调整和新增研究方向须由学校统筹安排,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严格论证,经学校审核批准;各研究方向应形成合力和互补,突出本学科的优势。

  第六章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依据。各学科、专业应在认真研讨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学科的优势和特色制定/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非外语类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外语类学科,按二级学科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制定/修订本学科及下设各研究方向的培养方案。研究生培养工作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培养单位的,由学科点所在培养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同,共同制定培养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须按学科点组成专家组审议培养方案。新制定 /修订的培养方案须经培养单位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术/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论证,提交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博士研究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制定培养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必读书目、科研要求、学位论文初步设想等。培养计划的制定须兼顾人才培养口径、创新能力培养、学术研究前沿等因素,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及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一式四份,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博士研究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合理安排好课程教学和论文撰写的时间,须保证硕士研究生有不少于半年的时间撰写学位论文,确保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与教研室(或指导小组)制定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论文撰写等做出具体安排。导师应对培养计划制定过程进行指导,培养计划应于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至研究生教研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方向应同期提交培养方案。

  第三十三条 已批准通过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章 课程设置、科研创新与学分要求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有利于研究生奠定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积累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掌握扎实科学的研究方法。应避免因人设课或指导教师包揽全部课程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过程中应积极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小组的力量并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学术资源,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进行课程考核,考核通过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一) 博士研究生

  1. 在学期间须修满16至20学分。课程及学分分布如下:公共课4学分,学位基础课4至6学分,学位核心课4至6 学分,科学研究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具体学分要求见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 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安排教学及相关事宜。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核心课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教学及相关事宜。

  3. 学位基础课教学内容包括本学科及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尤其是学位核心课的设置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充分体现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层次和特色,以及本学科及研究方向的特色和优势,尽可能反映本学科及研究方向国内外的前沿研究状况。

  4.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每门课程的开设以一个学期为限。

  5. 跨学科、跨专业博士研究生须补修与所攻读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具体由导师、指导小组和教研室根据需要安排。

  6.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从事科研创新,参与科研攻关:参加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讲座或工作坊,并参与讨论,计1学分;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研讨会1次,并宣读论文,计1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公开发表2篇署名“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学术论文,计2学分。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署名“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所有学术成果(论文及专著),均须由培养单位进行查重检测。

  (二) 硕士研究生

  1.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至少修满36至40学分。课程及学分分布如下:公共课7学分,一级学科必修课4学分,研究方向核心课12至16学分,专业选修课8学分,全校通开课4学分,参加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讨或“三助”(助研、助教、助管)计1学分。具体学分要求见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 课程设置应与本学科的本科生及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形成体系,充分体现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特点。

  3. 课程设置须围绕本学科及研究方向特色和优势,发挥师资队伍的力量,避免因人设课。

  4. 公共课、一级学科必修课和全校通开课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统一安排教学及相关事宜。研究方向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教学及相关事宜。

  5. 每门课程的开设原则上为一学期,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型课程除外。

  6. 跨学科、跨专业硕士研究生须补修与所攻读研究方向相关的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具体由导师、指导小组和教研室根据需要安排。

  第八章 课程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课程考核管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上述环节工作要求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九章 学位论文撰写、预答辩及匿名评审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按照通过的开题报告撰写,不得中途变更选题。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论文撰写进度。研究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报告论文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定稿后,须按《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开展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办法》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研究生学位申请与授予等环节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杜绝剽窃、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署名“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所有学术成果(论文及专著)进行查重检测,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须立即终止其学位申请程序,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如发现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剽窃、作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将严格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与要求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规定。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原《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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