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的开展,推动研究成果向教学实践的转化,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资助原则。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有关的研究,要求预期研究成果能够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探索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

(二)针对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的要求,优化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以及课程内容的研究;

(三)适应研究生培养需求,创新教学方法的研究;

(四)推动研究生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有利于实现研究生教学管理现代化的研究;

(五)完善研究生学习效果评价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研究;

(六)与研究生培养质量相关的其他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资助原则和范围的要求。

(二)申报者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相关管理的工作经历,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项目申报时应明确项目主持人1名,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跨单位联合申报。

(三)每个项目申报时应做到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一般应与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关。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主持人每次只允许申报一个负责的项目,且不得作为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至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组织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与评审采取“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的启动、运行、组织管理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三)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由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7人。

(四)研究生院根据评审结果,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程序

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议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根据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表》;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填入申报表,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

(四)报主管校长审批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所列各项内容开展研究工作,并对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阶段性检查和结项等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项目进行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需要延期,或者需要对项目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按期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登记表》,如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申报人违反本办法,或未能按计划进展研究,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经费的拨付,收回已拨付经费。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研究报告及其他研究成果,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项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重点项目结项前,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一篇与课题内容一致的教学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对于自筹经费的项目,如果达到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标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供详细的报告说明原因,必要时可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最多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人及参加人3年内再次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助金额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并结合开展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即在项目立项时拨付全部经费的50%,结项后拨付剩余50%经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拨付经费由财务处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置、抄录、复印、翻译图书资料的经费;

(二)国内搜集资料及调查研究费;

(三)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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