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课程学习既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取本职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的主要手段,也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素养、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以及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职业背景要求设置,同时应与行业执业资格认证相衔接,应符合其专业领域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既要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知识、技术方法和管理理念的前沿,也要体现本专业学位类别的职业特色和学位层次水准。

  第二条为促使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尽早接触和了解行业,增进与行业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的交流、贴近行业的实践,激发其对行业前沿重大应用问题的研究兴趣,按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按工程领域)开设“行业发展前沿讲座”课程。培养单位须有计划、有选择地邀请行业实际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面向研究生作行业发展前沿讲座。

  第三条凡列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有课程教学大纲。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有关授课单位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新开设的专业课程须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公共课教学任务由指定的授课单位选派符合资格的教师承担,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安排公共课授课事宜。

  第七条各授课单位应选派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讲授。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须由相关培养单位提供拟聘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需求选择适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结合生产或管理实践开展案例教学,重视运用团队学习、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第九条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建议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没有推荐教材的课程,提倡各培养单位组织人员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进行授课。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旁听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旁听生,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专业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采取笔试方式。各培养单位应预先做好课程考核安排,并严格实施。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按要求完成实验、实践、学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对某些方面或领域有特殊才能的优秀研究生,可以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出免修部分课程的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其成绩栏标记优秀(A+)。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实行十级制计分。课程学习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30%。课程成绩不低于C-,方能取得学分。具体分值、绩点对应列表如下:

十级制分值A+AA-B+BB-C+CC-D
百分制分值96~10090~9585~8980~8475~7970~7467~6963~6660~620~59
绩点4.34.03.73.33.02.72.32.01.71.0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为D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讲教师同意,专业课经培养单位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参加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成绩录入“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打印签名的课程成绩登记表、相关的试题、答卷及课程授课总结交到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并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

  第十六条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含兼职企业导师)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实践计划情况、实践中表现及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给出成绩评定,记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和个人学习成绩单。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可登录“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查询考核成绩。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或研究生院反映,由相关人员复查后答复。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主讲教师查卷。

  第四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必须加强教学检查工作,以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授课任务,并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培养单位进行教学检查或评估。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授课质量、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的规范性、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低、教学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2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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