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程序,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除特别指明之处外,适用于全校各类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其它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思想政治表现合格,准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武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报告”,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将申请报告等材料送交所在培养单位。

  第五条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参加防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的,在其论文经所在培养单位认定检测结果合格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各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并着重审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专业实践考核手册(限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等材料是否完备。在确认申请人已达到学校规定的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各项材料齐备后,方能同意申请人的答辩申请。

  第七条学校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需取得科研成果不作统一要求,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相关规定,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备案。凡培养单位规定了科研成果要求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则须达到相应条件,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硕士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30天进行。

  第九条硕士论文评阅人为2人,其中校外实际部门的专家至少1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商教研室(研究室)提出,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会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硕士论文送审由所在培养单位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人聘书和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传递,专家评阅意见一律密封后寄(送)回所在培养单位。同时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评阅意见可反馈给论文作者供修改时参考,但不得反馈评阅人姓名。

  第十一条硕士论文评阅人应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其评语除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外,尤须特别指出论文的实际应用价值。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论文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则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会员会)与研究生院协商另行聘请一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半年或一年修改论文,或另行撰写学位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应于每年上半年5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完成。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到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教研室(研究室)和导师共同提出,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会员会)审批同意后,其组成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5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名校外实际部门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包括校外兼职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之前,送达至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聘请秘书1人。答辩秘书由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和处理有关论文答辩工作事宜,并承担答辩会议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除涉密论文外,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并提前两天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遵循如下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提出答辩的有关要求等;

  2.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重点介绍本人开展的主要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及实际应用价值,时间为30分钟左右;

  3. 与会者提问,申请人回答所提问题。可以采取边提问、边回答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方式;

  4. 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论文研究和学习、科研以及专业实践情况;

  5. 休会,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合议。由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商定答辩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是否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最终形成答辩决议;

  6.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决议。

  基于专业学位论文形式的多样化,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答辩程序和答辩方式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如1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应将其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并视作有效票。如2名或2名以上委员缺席时,答辩须改期进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和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修改论文,在一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论文评阅、答辩费用等由本人承担。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若答辩达到毕业论文水平,可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会员会)同意,允许其毕业。对于学位论文答辩两次不通过者,取消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组织答辩,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批准。

  第五章 学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7天内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等材料送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二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所产生的材料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专业实践考核手册(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报告、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授予记载以及入学登记表、毕业登记表、中期考核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如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事项,遵照学校现有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章同本规定不相一致的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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