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入学
第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在工作岗位做出一定成绩,得到所在单位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认可;
3.须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已获得的学位为国(境)外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位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第四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完成学校规定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相关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验。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其本人。申请人获得注册学习资格的时间以研究生院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申请人缴纳学费后进入硕士课程学习与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章 课程学习及考试
第五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其课程教学形式采用网络教学与校内面授教学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课程学习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
第六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五年之内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要求参加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还须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条 所有课程考试必须在校内学进行。课程考试科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均以申请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7学分,专业学位课≥18学分;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并通过课程考试;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提交的材料
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4.已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属培养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
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要求
(一)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按我校《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文字重全率检测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论文撰写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二)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3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 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助教以上)1 人,负责答辩具体工作(包括会议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布置会场、整理答辩材料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请所属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审批。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会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程序按照学校《学术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在研究生院网页上进行公告。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其他
出现以下情况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所交费用以及申请学位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再举行论文答辩;
2.论文经答辩但未通过者;
3.答辩虽获通过,但培养单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者。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然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将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决策机构,具体事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采取研究生院主管、各培养单位主办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办的模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是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主管和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协调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审查学位申请者的注册学习资格;组织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和成绩审核;审查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学位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审查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定期检查各培养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是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主办单位,其主要职责: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方案的实施;协助做好教学组织和学员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审查硕士生导师资格;对学位申请人注册学习资格及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组织论文撰写和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认定;组织论文答辩工作;组织填写有关答辩的各项材料存档备查等。
第十六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协办单位,其主要职责: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招生宣传和报名现场确认、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建设、课程面授教学组织、线上学习支持服务和全国统考报名等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发给学位证书者,撤销其学位证书。被撤销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告无效。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以当年度审批标准为准。学位申请人须照章按时交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在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