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学院(课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校外在职人员,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学校教职工,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职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课部、所) 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课部、所)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该学院(课部、所)的招生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启动调查程序,提请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课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它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作出处理的相关资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申诉暂行办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申诉条例》向学校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