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二章 修业年限与学习形式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而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条 学习形式:
(一)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脱
产在校学习。
(二)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
非脱产学习,具体授课方式及时间安排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 培养方式与培养方案
第五条 采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第六条 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
案,是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领域)简介、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年限与学分、课程设置及实践环节、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部分。
第九条 各专业学位点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学位点实际,并遵守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业(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由各专业(领域)教育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各专业(领域)教育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由导师与硕士生本人共同制定并完成网上提交。培养计划的制定应考虑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充分注意发挥硕士生本人的特长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中应对硕士生本人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学位课和选修课)、文献阅读、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开题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中国地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经
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由研究生本人、学院各保存一份,以利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核的依据。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培养计划,经导师批准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
(一) 课程体系框架与课程内容的设计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与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
(二) 各培养单位应重视专业学位主干专业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宜采用课程组负责制方式进行。主干专业课程都应有数量匹配的教学案例,案例库建设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学校对主干专业课程(含实践类课程)与案例库的建设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 为增强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综合性以适应职业竞争的需要,应增加应用型课程的开设,可与政府、企业、事业或实体等单位合作,开设一些提高学生实践工作能力的课程,课程学习要与实践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各专业学位点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按其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执行。
每学分对应的标准学时数为16学时。
第十七条 跨学科考入我校的,根据各专业学位点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本科阶段本专业主干课程,修读主干课程及门数由各专业学位点自行确定。所修课程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授课方式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混合式教学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征与培养要求的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多种考核方式并用。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过程(到课情况、学习态度、学习表现等)考核与能力考核,着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任课教师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登录学生考核成绩,逾期不登录者,将根据《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课程免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通过与所申请免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科目的国家级或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免修须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会主席、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 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方面予以体现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必须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实习结束后,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各专业学位点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做到常态化,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产学结合”为目的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实行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和供需互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重视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并按照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考评细则。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实践的管理与考核,所有实习材料包括实践手册(实习计划、实习鉴定、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都应认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六章 双导师制
第二十六条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求,该类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各培养单位应结合本专业(领域)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建立、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工作。为加强导师的指导力度,实行导师与硕士生定期见面制度。硕士生每月与导师见面至少1次(实践阶段除外),汇报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各培养单位每学期要检查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校外合作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重视、加强双导师队伍建设,通
过有计划地派出校内教师到企业、政府等实际部门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提升导师队伍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教学能力;积极吸收相关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切实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工作。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结合行业或企业等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而不提倡纯理论研究。选题应该来自于社会实践或生产实际第一线,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三十一条 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审核等应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论文开题工作应在答辩前不少于6个月完成。学位论文涉密的,应在开题报告前提出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或新发现。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三万汉字。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
至少有一名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与印制、检测与评阅、答辩与学位申请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同时获得注明
学习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毕业证书。
第八章 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培养单位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七 全日制非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完全相同的待遇,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学费的收取办法与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主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8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