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3号)等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一)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 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
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条 学制及修读年限
(三)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规定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基本学制为2年,超过基本学制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各类奖学金,学习年限超过5年者将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含休学),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2年, 学习年限超过5年者将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培养方式
(五) 采取课程学习、基层实践、文献阅读和专题讨论、撰写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专题讨论与撰写课程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 在课程学习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堂学习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二。
(七)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须在校内完成,考核方式为笔试。选修课可结合在职人员培养特殊规律,结合工作实践,创新课程教学、考试方式,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其总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
500学时。
(八)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以在校为主的课程学习和在企业为主的实际课题实践训练相结合,既要打好课程学习基础,又要以实际课题带动专门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九) 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校外合作导师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项目研究、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加强实践环节,创造条件建立较稳定的实践基地,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校外合作导师由学校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育人责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培养方案
(十)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的主要依据。
(十一) 培养方案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科学制订并定期修订。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须区别制定。
(十二) 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和修订。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且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
(十三)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与要求、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论文工作与要求、学位授予等。
(十四)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十五)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实施。在运行期内需要微调的,由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学位硕士点负责人同意后,由培养单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实施。
第五条 培养计划
(十六) 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包括课程计划和论文计划。课程计划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导师与硕士生本人共同制定并完成网上提交,论文计划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初完成。培养计划的制定应考虑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充分注意发挥硕士生本人的特长和创造性。
(十七) 培养计划中应对硕士生本人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学位课和选修课)、文献阅读、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开题和论文完成的时间等做出具体安排。
(十八) 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核的依据。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培养计划,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批准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备案。
(十九)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经导师签字,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学2周内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学院各保存一份,以利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二十) 应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特点优化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要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框架,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学术和行业动态,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设计和教学。课程设置要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加强团队精神和交流表达能力的培养。
(二十一) 教学方法要多样化,教学过程要探索创新性实践教育模式,开发研究型和项目训练型课程,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实践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要重视和加强教材、讲义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专业实践
(二十二) 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特别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在课程学习阶段融入解决专业实际问题能力训练后,还应专门安排研究生到相关行业领域部门进行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
(二十三) 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二十四) 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二十五) 要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二十六) 文献综述要求查阅大量与选题有关的近五年的专业文献,综述内容包括本研究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应用前景。
(二十七) 开题报告应结合论文选题,说明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等,选题要求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开题报告需在第三学期前完成。
(二十八)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校内进行开题报告。
第九条 学术报告
(二十九)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每学年应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论文开题报告除外),并在研究生院网页的学术公告平台上发布信息,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其学术报告进行考核。
(三十)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各类专业学位培养要求,同时可结合本人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实践需求,选择在校或在单位进行学术报告,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培养独立科学研究能力与应用现有的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综合体现。要正确把握专业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
(三十一)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论文内容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论文要综合反映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调查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可结合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十二) 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
(三十三)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三十四) 专业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学位论文分类评阅。论文除经导师审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外,还应有2位本专业类型或相近专业的专家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三十五) 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环节必须在校内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三十六) 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其中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第十二条 其他
(三十七) 为了加强培养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各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培养单位须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同类文件及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