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一)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2.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身份证、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简况表》(加印密封)。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人需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进行现场确认,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接受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自动进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
第七条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通过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参加课程研修班、网络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学习,按照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通过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凡未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的人员,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当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论文发表与科研成果的认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关于学术论文发表与科研成果等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自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4年内完成以上课程学习、考试、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当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须在学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及高校教师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及范例》等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的规定执行。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人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硕士生指导教师、1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学院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同学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
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在我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以及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待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后申请博士学位。
2.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注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的要求进行申请。学校组织成立资格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通过综合考核的人员在有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录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
3.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为学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预申请资格起,应在6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课程与学位论文要求。
1.已注册的申请人应按照学校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与本校博士生同堂学习听课,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申请人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可申请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从严掌握,认真审查,酌情批准免除部分课程考试。
2.申请人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工作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实际科研工作进行,学术论文发表与科研成果等其他要求与学校校内其他博士生相同。在完成学位论文期间,申请人必须到学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3.申请人须在学校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一)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
1.申请人须获得硕士学位工作5年以上;
2.完成申请学位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
3.完成申请学位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关于学术论文发表与科研成果的要求;
4.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其学位论文已经通过由相关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学位论文格式审查等。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身份证、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华北电力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简况表》(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1.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规定执行,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名。论文在送交评阅人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2.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博士生指导教师、2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学院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2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当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通过对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其中,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必须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得在向本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相关办公室负责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核、费用核算、课程安排、课程考试、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评阅和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院系,将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经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其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八条同等学力人员需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支付课程和申请学位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华北电力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华北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