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及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办法
(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博士生在申请博士论文答辩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且考试成绩合格;
(2)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课题研究任务;
(3)在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按学校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
(4)博士学位论文;
(5)已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二)学位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查
1.博士生须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1)《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2)经预答辩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
(3)填写完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表》;
(4)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原件;
(5)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含讲座、学术活动等的考核结果);
2.分委员会审查重点:
(1)学位论文创新点、创新水平及结论;
(2)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3)学位论文格式。
(三)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博士生在通过论文送审的资格审查后,其学位论文即可送交专家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要送交7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阅专家全部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且至少4位博导、至少三位校外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匿名送审2份。要求所有申请答辩者,必须提前两个月把2份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论文格式见“匿名送审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刷格式的统一要求”)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送审。
(2)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送审5份。论文评阅人名单(其中至少有3名是校外专家)由导师提出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研究生院审核后,由答辩秘书负责论文送审。
(3)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由导师提出申请,院、系、所及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4)匿名专家评审意见直接寄到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汇总并转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研究生院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批条件为:七份送审论文中,评审意见书全部为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批准申请者答辩。若有一份及以上评审意见书为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三个月以后两年之内可申请重审,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可由各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1、 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答辩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高水平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二至三位外单位专家。导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中级技术职称需具有博士学位。
2、 答辩方式与表决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需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论文答辩会应有相关记录。
(2)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4)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办法
(一)申请硕士学位及论文答辩程序
1.硕士生向导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2.导师对论文进行审阅并推荐,写出审阅意见;
3.硕士生向学科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4.学科审查申请者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情况,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并组织答辩委员会;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6.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批答辩委员会组成;
7.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8.学位分委员会评审;
9.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10.对批准授予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二)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硕士生在通过论文送审的资格审查后,其学位论文即可送交专家评审论文。评阅一般于答辩前一个月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除经导师审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外,还应聘请两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MBA、非全日制工程硕士、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的论文评阅须3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中软件部分应根据相应的评阅标准在答辩前十日由导师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评阅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书的回收、评阅意见的汇总和反馈由硕士生所在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硕士生本人不得参与。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可由各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成员全部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应至少包括一名校外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针对在职研究生)以外的专家。由其中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有两名导师时,只能有一名导师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发出聘书。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2、 答辩方式与表决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需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论文答辩会应有相关记录。
(2)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抽样检查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充分发挥研究生潜在的科研能力,形成浓郁的学术风气,对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实行抽样检查,具体办法如下。
(一)抽查对象
(1)以院系为单位按一定程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研究生。
(2)论文中期检查受警告者、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者、重新申请答辩者作为重点对象追加抽查。
(二)抽查内容
(1)学位论文
(2)论文答辩
(三)抽查分工
抽查工作分学校和院(系)两级进行。各院系着重对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学校则着重于随机抽样检查和全面检查若干专业,并且对新建学科点进行连续若干年的全面检查。
(四)抽查程序
1、学位论文抽查
(1)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院(系)分别进行。
(2)每学期末各院系根据论文中期检查的结果将论文中期检查受警告者、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者、重新申请答辩者名单报研究生院,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3)研究生院在每年的5月份、11月份随机或定点抽取若干比例的研究生,并将重点抽查以及随机抽查的研究生名单汇总后交各院(系)系,由各院(系)通知指导教师和学生本人。
(4)被抽查的硕士生需于答辩前4周将硕士论文三本按要求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申请进行论文评审,并提交公开送审的5位专家名单(其中校内专家2名,校外专家3名),同时可以提交不超过3名的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5)由研究生院会同各院(系)将根据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所属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专家库中挑选3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并给出评阅意见。
(6)论文的评阅采用密封评阅,由各院系负责送审并对论文评阅意见进行统一汇总。
2、 学位论文抽查结果的处理
(1)三名专家一致建议安排答辩的论文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的正常答辩。
(2)若有两名及以上专家不同意安排答辩的论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该生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应安排答辩停止其学业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并及时报研究生院。该部分学生的学籍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若有一名专家不同意安排答辩的论文,该生应参加论文答辩抽查。
3、论文答辩抽查程序
1)对论文答辩被抽查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或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指定的专家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被抽查人的答辩会,并由研究生院会同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2)被抽查论文答辩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参加该生的论文答辩会。
3)论文答辩抽查结果的处理
(1)论文答辩通过者正常毕业;
(2)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该生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停止其学业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并及时报研究生院。该部分学生的学籍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抽查结果的处理
(1)抽查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将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研究生院通报,以供审查学位时参考。
(2)研究生院将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并将此结果作为各院(系)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3)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和诚信公正的专家是高质量地开展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抽查工作的根本保证。研究生院将进一步会同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断完善同行专家库的建设,逐步增加海外华人专家和国外著名专家。
四、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2.主席宣布开会并公布会议程序及要求;
3.申请人介绍论文主要内容,博士为40~50分钟、硕士为20-30分钟;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在经主席同意后也可提问);
5.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研究生本人可对评语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回答;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