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研究生入学后,根据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培养计划在师生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在研究生入学后3周内制定并办理网上选课手续。
第二条课程一旦选定,一般不可更改。在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须经导师同意,填写《变更研究生培养计划审核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后,研究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退课。
第四条对未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听课和参加考试。
已选课程但缺勤超过1/3的研究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研究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条研究生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时,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查,到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应按照开课单位的规定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导师或所在院(系、部)承担。
第六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若在入学前已由研究生院批准同意在我校进修课程,随在校研究生同堂听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未超过申请学位的有效期的,入学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研究生院承认其学分和考试成绩。
第七条研究生修完课程且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在第二学年内再次选修该门课程(重修),并进行考核(重考)。重考合格的成绩覆盖原不合格成绩。对于课程考核成绩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研究生,不允许其重修(重考)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第八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培养。
1.一学期内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一门课程不及格,重修两次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第九条研究生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需缓考的,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有关证明,并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的考试时间一般与课程下次开设时的考试时间相同。
第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