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维护课程安排的严肃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课程调整包括:停开课程、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等。
第二条为保证学生选课的有效性,停开课程原则上在年度课表公布前完成停开课程申请手续。年度课程表一经公布,排定课程不得取消,否则按院系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条连续三年停开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四条课表编排一般参照上一学年的选课情况,并结合本学年度招生人数,为每门课程安排合适的教室。开学后的前三周为调整时间。
第五条各院(系、部)应严格控制调课、停课次数,任课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后,非如下理由,不得办理调课: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性、全国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验收、汇报等;
2.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者;
3.因突发事件只能本人处理者;
4.由校领导批准代表学校参加重要会议或公务活动者。
第六条教师因故确需调课时,应填写《研究生课程调整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如果课程授课已经开始,则课程调整由任课教师通知上课学生;如授课尚未开始,则由院(系、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
第七条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来校办理手续时,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至少在上课前一天向院(系、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由其代办手续,事后再由教师本人补办正式手续。病假须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急诊须由相关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证实。
第八条在课程调整获准后,须在一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1.由院(系、部)研究生教学秘书更新“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内容。
2.院(系、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张贴课程调整通知并更新课程表。在课程发布栏内张贴课程调整通知,更新课程发布栏中院(系、部)课程表相关内容。
第九条凡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石大京校[2006]61号)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