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在我校取得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来华留学生,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专家组成,成员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部批准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按学院或研究院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院和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可以共同设立一个学院分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相同。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主席由院长或二级教授担任。委员主要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院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
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设立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分委员会”和“专业分委员会”),协助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所挂靠的学院分委员会开展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学位相关工作。学科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组成;专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组成人员与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相同。学科分委员会和专业分委员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相同。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主席一般由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负责人担任。委员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学院分委员会中来自某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的委员自然为该学科(专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分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来自校外单位的专家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
学院分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学院分委员会关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查工作的汇报。
(二)通过学院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批学院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或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学院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增列和撤销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博士授权二级学科。
(七)对已批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首次招生条件进行论证。
(八)审议和通过新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审核认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暂停聘任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的决定。
(九)审议和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相关文件。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一)讨论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第六条学院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申请,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三)审查通过硕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审查通过博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七)审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八)组织新聘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培训工作。
(九)在符合学校对学位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等。
(十)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在学院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本条第(一)、(八)、(十)项职责授权学院分委员会主席履行。
第七条学科(专业)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所做决议报所挂靠的学院分委员会审批。
(一)负责制订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的研究生培养标准、培养方案。
(二)根据学院整体规划,制订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标准。
(三)开展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和培养质量评估工作。
(四)开展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工作。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分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和责任出席学位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席请假。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学位授予工作会议每年召开3次,时间一般在每年6月、9月和12月。非学院分委员会委员的院长和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负责人可列席学院分委员会会议;研究生院各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除另有特别说明外,赞成票须达到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生)由所属学院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务处审核,由学院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分别由成人教育学院和远程教育学院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与专业相关的学院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务处审核,由相关学院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术或专业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以下统称为“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包括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考试、必修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学术或专业水平满足规定条件,授予硕士学位或硕士专业学位。
(一)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经审查达到下述专业水平者,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在本专业(领域)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
2.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课程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须按规定参加部分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二)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反映作者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论文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计算结果准确。
(三)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四)学位论文编排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撰写规范。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采用署名方式评阅或隐名方式评阅。
(二)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评阅专家应对学位论文给出评阅意见,撰写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能否答辩给出明确的意见。如果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X个“修改后复评”但不含“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修改后送X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如果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中有1个为“不同意答辩”的,应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四)学位论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中有2个或2个以上“不同意答辩”的;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含复评)中有1个“不同意答辩”和至少1个“修改后复评”的;论文修改后送专家评阅,如意见中再次出现“修改后复评”或“不同意答辩”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硕士研究生对学位论文修改后可再次提交评阅。如学位论文再次评阅后仍不能申请答辩,以后不再受理评阅。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委员应是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委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
(二)答辩要发扬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硕士专业学位做出决议。决议应由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分委员会。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可对学位论文修改后申请再次答辩。如学位论文再次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授予
(一)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满足第三条规定,可以并应立即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学院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以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逐个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学院分委员会的决议由学院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会议应有记录。
(三)学院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分委员会关于学位申请审查的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必修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课程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学术成果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在本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具有一定深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四)论文编排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
(一)中国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隐名方式评阅;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署名方式评阅。
(二)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3位或5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三)评阅专家应对学位论文给出评阅意见,撰写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能否答辩给出明确的意见。如果专家评阅意见中如有X个“修改后复评”但不含“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修改后送X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如果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中有1个为“不同意答辩”的,应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四)学位论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中有2个或2个以上“不同意答辩”的;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含复评)中有1个“不同意答辩”和至少1个“修改后复评”的;论文修改后送专家评阅,如意见中再次出现“修改后复评”或“不同意答辩”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能申请答辩,博士研究生对学位论文修改后可再次提交评阅。如学位论文再次评阅后仍不能申请答辩,以后不再受理评阅。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委员应是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其它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7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其它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的专家分别不少于3名。
(二)答辩要发扬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应由答辩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分委员会。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可对学位论文修改后申请再次答辩。如学位论文再次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答辩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答辩人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授予
(一)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过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术成果满足学校和学院申请博士学位基本要求,且满足第三条规定,可以并应立即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研究生毕业时未达到申请博士学位条件,但在博士毕业后两年内(且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后两年,下同)达到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的,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博士毕业后两年内仍未达到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的,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二)学院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以及在读期间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学院分委员会的决议由学院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会议应有记录。
(三)学院分委员会主席应向校学位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分委员会关于学位申请审查的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校学位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学历研究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三)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学位论文或学术成果不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
(四)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而无悔改表现或者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而未作结论的。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况者暂不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院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论文存在概念、数据、图表、文字书写等错误,或存在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院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者。
符合上述第(一)款者,学位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但不需重新答辩;符合上述第(二)款者,学位论文必须进行修改,博士论文在半年后、硕士论文在两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学位论文修改后或重新通过答辩后,学生可以重新申请学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授予学位
(一)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二)学院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学位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时间内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有抄袭、剽窃和买卖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有以下情况者予以撤销。
(一)撤销范围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2.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确有抄袭、剽窃和买卖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的。
3.学位论文不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或者学位论文水平和学术成果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
4.毕业前确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事实且当时未处理的。
(二)撤销程序
1.学院分委员会对有关材料进行审议。
2.学院分委员会就是否撤销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建议,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报告。
3.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院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就是否撤销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被撤销的学位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本细则另制订关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的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经2008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次会议和2018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从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6级以前未毕业研究生可参照执行,各学院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各学科实际情况决定本文件提前执行时间和执行年级。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石大京学位〔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