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课程研修班的工作和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意见》(学位[2013]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和举办研修班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我校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
(一) 已申请和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
(二) 申请人在资格审核并办理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之日起,须在七年内通过各学院组织的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七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在全国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四) 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五) 论文答辩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的办理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
(三) 已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的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提出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大学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在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后,相关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过择优录取后,各学院须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复审,经复审合格者各学院方能给予注册和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
第九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 根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材料,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及课程考试
研修班所开设的课程,除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外,还应安排适量的专业选修课,各专业研修班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应于开班前1 个月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备案。
学校组织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学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须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申请人为学校各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修生的,按进修班教学计划参加各门研究生课程考试,所学的学位课和必修课应与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2个学分,不足学分的需加修课程。
所有课程试卷的命题、印刷、考试、监考、阅卷、试卷保管等由学院统一负责;并须将考试试卷纸质版、成绩单纸质版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在考试结束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修班学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且各门课程成绩及格(60分)的,可颁发由学校签章的《研修班结业证书》,研修班结业人员名单由各学院报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备案,结业证书由各学院统一发给学生。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左右,申请人须在上一年的12月份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和指纹采集。
3.申请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在北京市学位办指定的地点进行,对于未经申请许可在其它地区参加的考试,本校不予承认。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并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卡》之日起,必须在七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七年内未通过学校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在通过学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的一年内可向学位办提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经学位办和有关学院对申请人所学的课程学分和总学分进行审查核定后,由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安排硕士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2.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北京工商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②学位论文;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④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其他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各专业发表论文的期刊标准参照导师手册中“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执行);⑤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复印件与成绩单复印件。
收齐上述全部材料后,各学院将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同意其申请,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办理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论文答辩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
3.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进行。
4.论文评阅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过程与学校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相同。
(1) 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由同等学力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5.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有关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须有详细的记录。
(3)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答辩结束三个月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论文答辩,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管理措施,强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其收费标准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在答辩结束后将答辩材料立即交给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整理立卷,交校档案馆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和学力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在申请学位的整个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校学位办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如果上级学位委员会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