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7〕110号),现对研究生转专业做如下规定:
一、转专业条件
(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研究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2.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在当前所在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工作调动、学科调整、身体原因等,无法完成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而原专业无法另安排其他导师进行指导。
(二) 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三) 研究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内完成;
2.原导师和所在院(系)批准;
3.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
(四)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 2 -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2.非全日制研究生;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4.凡在某一专业未获学位授予权前依托其他专业招收的研究生,在该专业获得学位授予权后不得转专业;
5.在校期间受到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6.正在休学或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7.已转专业者;
8.应予退学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工作程序
(一) 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说明理由并提交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能力证明;
(二) 院(系)成立由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参加的考核小组(不少于5 人),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小组考核表;
(三)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拟转入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四) 院(系)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能力证明、小组考核表、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情况总结材料等提交研究生院;
- 3 -
(五) 研究生院审核,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六) 院(系)通知学生按要求办理后续转专业手续。
三、具体要求
(一) 学术学位研究生转入和转出人数皆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总人数的10%,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入和转出人数皆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总人数的5%(名额不足1人时,按1人核算)。
(二) 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由各院系组织转专业工作,逾期不补。
(三)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培养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但学习期限不顺延。
四、附 则
(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