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规定。该规定针对我校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公派出国(境)者,(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或比赛的学生。)需按我院外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因)申请自费出国(境)者,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申请者需填写《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导师、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学生,
三、因私出国(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原则上需办理停(休、退)学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公派、自费出国(境)的学生,应按期返校报到,逾期不返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期两周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五、毕业班学生自最后一个学期的12月1日(或6月1日)起,不办理任何出国(境)手续。毕业后户、档暂存学校尚未办理派遣手续的已毕业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国(境)手续。
六、办理因公、私出国(境)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学生出国(境)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七、申请出国(境)者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至保卫处户籍科领取户口卡,自行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期间应妥善保管户口卡并自借出之日起三日内归还,不得丢失、转接或持户口卡办理其他事物。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八、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