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审查学位的过程中,遇到过许多复杂情况,需要妥善处理。为此,特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关于不予受理或缓议的情况
凡遇到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或缓议:
1.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程序的;
2.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的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不足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
3.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二、关于暂不授学位
只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做出暂不授学位(又称缓授学位)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缓授学位的票数需达到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在决议书中应写明情况和结论(下同)。
1.关于暂不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
凡遇到下列情况,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可做暂不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的决定:
(1)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2)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不准确,或图表、书写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的问题,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关于暂不授学位,论文须重新答辩。
凡遇下列情况,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可做暂不授学位、允许在规定限期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答辩委员会一次通过而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
(2)分委员会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重新答辩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并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批准。
(3)暂不授学位,修改毕业论文最长期限为一年。
三、关于不授学位
在审批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应做不授学位的决定:
1.犯有严重错误,以及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3.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规定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到标准的;
4. 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四、关于受过纪律处分的学位授予办法
1.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若已解除留校察看,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期限的缓授学位。毕业后一年,可申请补授硕士学位一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五、关于撤销学位
1.审议范围
(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事实的;
(3)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4)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2.审议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校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3)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5)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