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为加强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科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四)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二、对象及范围
(一)盲审对象为我校当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所有专业按一定比例抽取学位论文参加盲审,参加盲审比例一般为20%~30%。参加盲审的硕士研究生,每人送审2份。
(三)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全部参加盲审,每人送审3份。
三、实施方法
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各二级培养单位协助开展。
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参加盲审的论文通过随机抽取和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一)随机抽取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随机抽取名单于每年6月下旬确定;
2.研究生院组织牵头,由两个学院各选派一名导师代表随机抽取号码,确定本年度盲审论文名单;
3.选派导师代表以各学院轮流选派、艺术与工程相结合为原则;
4.根据硕士研究生学号编排规则,按学号最后一位数字,从0-9十个数字中抽取两个,作为盲审论文送审;
5.抽取号码时,如遇相邻号码,将进行第二次抽取,以确保盲审论文的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定向抽取
原则如下:课程学习出现不及格者、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申请提前或延期答辩者、新导师第一届研究生、新增学科专业第一届研究生、其他存在较大问题的研究生及其他存在较大问题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
每年参加盲审的学科专业及各专业研究生人数有所差异。
学位论文盲审原则上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
学位论文盲审名单确定前,各二级培养单位不得组织答辩。参加盲审的研究生须在论文盲审结果确定合格后方可答辩。
四、盲审程序
研究生院将于每年6月下旬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参加学位论文盲审的研究生名单。盲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10月中旬完成。参加盲审的硕士研究生应在10月下旬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交由二级培养单位汇总提交到研究生院。盲审论文提交前须按要求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夏季毕业研究生(含延期、同等学力人员)于次年3月另行通知相关事宜。
盲审论文格式制作要求如下:学位论文封面隐去作者姓名和导师姓名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去掉“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致谢”、“本人发表论文、获奖”等内容。
盲审论文一般不予退回。
五、盲审结果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全部收回,盲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
(二)论文评审意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院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让研究生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答辩的处理意见。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有2份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同意答辩(含修改后答辩),视为论文盲审合格;在评审意见中有2份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辩,视为盲审不合格;在评审意见中有1份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同意答辩(含修改后答辩)而另1份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辩,可申请增评一次,在增评意见中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同意答辩(含修改后答辩),视为论文盲审合格,增评意见中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辩,视为盲审不合格。
(四)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有2份及以上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同意答辩(含修改后答辩),视为论文盲审合格;在评审意见中有2份及以上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不同意答辩,视为盲审不合格。
(五)学位论文盲审合格者,研究生院将评审意见和结果转交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由二级培养单位通知导师及研究生本人,按正常程序进行答辩。
(六)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需延期修改论文,并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若论文盲审仍不合格,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申请人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并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导师职责
(一)学位论文盲审评审意见中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同意修改后答辩”的,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由该研究生导师负责审阅并决定是否参加答辩。
(二)研究生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的,则该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下届研究生论文全部参加盲审。若在第二年研究生论文盲审中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将停止该研究生导师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各相关教学单位可根据该导师今后所带研究生的质量和所带研究生的论文盲审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研究生招生。
七、其他
本规定经2019年4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北京服装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随机盲审确定办法》、《北京服装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