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有毕业研究生的硕士点,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于规定时间持相关材料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事宜。

  第二章 申请学习硕士研究生课程者的基本资格

  第五条 课程学习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已获得的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不含留学生及港澳台人员),其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 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三) 我校学位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学习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请人课程考试及成绩认定

  第六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经我校学位办批准备案后,可以在我校以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课程学习。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通过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必须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生考核标准进行,申请人还需在五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申请硕士学位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需要用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开题并完成硕士水平的论文。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含课程考试和全国统考)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申请学位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符合我校关于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出具推荐书,并由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写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将专家推荐书、导师初审意见及学位论文一本送校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两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人员答辩程序要求如下:

  (一) 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二)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四)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章 硕士学位评审及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进行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所有材料,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 各项工作的受理时间

  第十三条

  (一)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每年5-6月份,现场确认时间为每年7月初;

  (二) 申请人于当年9月报到,交费。学费以学年为单位分批缴纳;

  (三) 申请人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选课;

  (四) 申请人于每年9-10月份与在校研究生同期开题;

  (五) 学位论文答辩安排在每年12月份或5月份进行;硕士学位授予的时间为每年1月份或6月份;

  (六) 自建档之日起到获得硕士学位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附 则

  第十四条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申请无效:

  1. 五年内未修满学分;

  2. 五年内未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或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 在通过全部考试(含课程考试和全国统考)后的一年内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

  4. 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在规定时间内经修改仍未达到者。

  (二) 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支付。若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本次申请无效。其所交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文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应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北京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细则经2019年4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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