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本细则只就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各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及其他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4.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不及格,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反复重修,重修重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2.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成果。
3. 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4. 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完成开题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研究生应在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完成论文,指导教师参考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在半个月内审阅完毕,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征求教研室意见后付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校外专家,专业硕士的校外专家应是来自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知名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人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三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有一人为外单位专家,专业硕士外单位专家应来自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2. 论文答辩会,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2)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约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外语水平、论文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及获奖情况等),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答辩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结束。
3.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4.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按延长学习期限有关规定管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不能毕业的,按结业处理。
5.申请延期答辩的研究生,每年9月提交《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交研究生院审批。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只可延期一次),所需费用自理。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一月和六月两次审议学位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申请硕士学位时,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毕业)审批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单、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决议书、学位(毕业)审批表。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材料,作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者,不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一次,按延长学习期限有关规定管理;或建议缓授学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授予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做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1.犯有严重错误,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
2.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3.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规定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到标准的;
4. 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其他问题处理见《北京服装学院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干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至少应当有2/3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5或15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各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4.审核上报增设硕士、博士点的申请和审核申请外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5.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6.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听取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8.对分委员会申报人员,校学位委员会未通过者,研究生院代表校学位委员会将决议内容送达学生导师及学生本人。
9. 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批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并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5.审查申报硕士导师资格(包括兼职导师);
6.审查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
7. 对分委员会认定不够获得学位资格的人员,做出决议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分委员会决议内容,决定该生后续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它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l.组织办理各类学位申请工作;
2.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协助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并协助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4. 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5.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6.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权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按《北京服装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上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2019年4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