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攻读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发表两篇(含两篇)以上,且至少一篇的内容与学位论文相关,硕士研究生发表一篇(含)以上。
二、研究生应在申请答辩前将原文及复印件上交至所属院所教育处,审核后将论文复印件连同研究生各类情况表上交院学位办公室。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应体现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文献整理研究能力;或总结导师的学术思想、临床实践经验且有自己的见解。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所创新或发明、创造,从而体现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
四、研究生发表与导师的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或临床经验等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审阅,确定署名,其知识产权应归导师所有。
五、研究生毕业后,未经导师同意不得将有关导师的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或临床经验总结等研究论文的内容变换为其它名称的论文发表,或以其为主体申报课题、成果。违者将视其为侵犯知识产权。
六、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亦视为有效。
七、凡在校期间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延迟答辩与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所需培养经费由本人承担。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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