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中国中医科学院学位授予的最高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按学位授予的标准审定学位授予资格,包括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2、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3、审定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或撤消;
4、审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科、专业点的增列和调整;
5、审读与评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6、审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重要条例和规章制度;
7、研究和裁定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8、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参与审议学科目标、研究方向与人才梯队建设规划;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聘任程序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委员会主席由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秘书长由主席聘任。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院及各二级院所按照委员条件,兼顾学科领域及专业覆盖进行限额推荐,经院务会审定、批准,由主席聘任。必要时,可通过上述程序进行增补。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组长由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章 委员条件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动向,并做出重要的成绩和贡献;
2、学风严谨,学术民主,善于团结协作,并能从全局出发,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职职工,50岁以下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自觉遵守各项纪律。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委员享有充分的学术民主,有发表和坚持学术见解的权利和自由;
2、委员有义务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答复或咨询;
3、在学位授予的审议及对其它事项的决定中,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委员有责任和义务对会议讨论过程及持不同意见者予以保密;
5、委员可随时对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审议及对其它事项的决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须占全体委员的2/3以上,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要学位委员会做出决议的会议,须经到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中,如出现初审与终审意见不一致时,可增加复议或做出缓授学位的决定。如遇重大问题须进一步研究的,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权主席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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