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权限,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三至四年。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审核批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2.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3. 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 审查申报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名单;
5. 审查新增研究生导师资格;
6.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一级学科设置。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一级学科负责人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三至四年。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职责
1. 审查本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2. 审批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对申请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期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4. 完成其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决议,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符合的政治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达到的业务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 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解决企事业单位实际问题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答辩资格审查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须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经导师同意,须提交《北京物资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申请表》。二级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包括对其课程学习(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学术交流/实践环节、发表论文情况,以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较好的实际价值与一定的理论意义;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解决企事业单位实际问题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 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4. 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1年左右;
5. 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6. 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及《北京物资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查重与评阅
1. 研究生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统一进行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查询。学位论文查重执行《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管理办法》。
2. 对符合重合率要求的学位论文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管理办法》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学位论文的答辩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进行组织。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1. 学制为2.5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年12月为毕业答辩时间,次年3月为二次答辩时间。
2. 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6月初为毕业答辩时间,当年8月为二次答辩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批准,报送二级学科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