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参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会计专业学位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上表现优秀的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发放。评定对象为基本学制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元/学年比例
一等奖学金250005%
二等奖学金1200010%
三等奖学金800025%

  第五条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新生按照拟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缴费,在校生应于参评年度9 月底前缴纳);

  (六)参评学生在学年内如有违法违纪、考试成绩不合格、上课出勤率低于75%、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和具体等级由入学成绩排名确定。

  入学成绩排队工作由评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经办,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成绩排队规则:录取成绩即为排队成绩。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其本人考试年度成绩排队所处学业奖学金等级有效,在正式报到入学时原有效等级予以确认,兑现相应等级奖学金数额,在评定当年获得学业奖学金等级人员名单中单列注明。

  第九条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二学年度评定。以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占70%、同学投票占10%、老师投票占10%、社会实践与创新占10%的标准进行评定。同学投票、老师投票、社会实践与创新的具体评定规则参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为院长会,负责审批本评定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定工作,通过各等级获奖者名单,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定领导小组下设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初审及相关组织工作。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正、副主任、研究生部各内设机构第一负责人、学生会主席、专业任课教师1名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评定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日常工作。评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为评定办公室主任。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老师投票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委托MPAcc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学业奖学金以学年度为单位评定,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6周内开始评定,评定委员会初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研究生部内公示一周,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评定领导小组,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含研究生部)公示一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为通过,此后由评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将本次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获奖人姓名、等级、金额)报院财务处。院财务处在接到评定办公室出具的评定结果通知后,由年度所收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费中支出,年内分两次将已评定学业奖学金发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学生离校前应发放完毕。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书面向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定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院公示阶段向评定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应在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内做出裁决,裁决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评定委员会和申诉者本人。此裁决为本院最终意见。若评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受理申诉或异议并研究后须调整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涉及非申诉人的,则应书面通知被调整学生本人调整结论及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若国家政策变化,本院将按政策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本细则中与新政策不适应条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评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事项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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