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财科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保证财科院学位授予质量,推动财科院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财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财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三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第四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省级以上刊物对应学科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第五条通过资格审查之后,方可参加财科院组织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同专业)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章水平认定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财科院硕士学位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
水平认定,包括专业知识结构水平认定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一)申请人须参加由财科院组织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同专业),通过课程考试并获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进修班成绩从入学之日起十五年内有效。
(二)同等学力人员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条申请人在读期间报名参加同等学力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
试包括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具体科目按申请学位专业而定,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一般每年 3 月报名,5 月考试(具体时间及事项以国家有关通知为准)。考试成绩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公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科目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为准,考生须按时自行下载,并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同等学力人员在通过相应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与学分要求后,可申请获得相应专业的结业证书。在通过上述财科院课程考试和两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环节。
第四章学位申请
第九条同等学力人员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半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完成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工作。
第十条同等学力人员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程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
(五)已发表或出版的省级以上刊物对应学科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答辩费用;
(七)两寸近期免冠彩照 2 张。
第十一条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
取消其当次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五章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写作、评阅与答辩及学位申请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控制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通过论文答辩者,由财科院授予经济学硕士学位或管理学硕士学位,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组织与管理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述规定与国务院学位办或教育部
规定相冲突,以国务院学位办或教育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