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学位审查原则,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沪学位〔2014〕9号),《同济大学章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后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分别参加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检。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上级部门组织抽检专家评议规则为:“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本办法适用于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等的处理。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该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抽检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抽检结果为“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或“存在学术不端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认定和处理。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相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
(2)学位论文作者所在学科委员会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核查,在接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3)学位论文作者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的书面陈述以及学科委员会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建议后15个工作日内,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4)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建议后15个工作日内,认定并做出评议决定。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评议决定及后续处理程序告知相关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在接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意见。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定是否撤销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
第六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限招或暂停其招生1至3年;5年内再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为“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或停止其招生。
第七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与研究生培养单位(部、学院、研究院、中心)的研究生年度教学状态评估及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制订高于学校的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同济研〔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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