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同济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在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为“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以下简称为“公共课”)、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非学位课(两者简称为“专业课”)等。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四条 公共课的教学安排
1.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学院共同负责。
2.研究生院负责统筹与协调:在学期结束两个月前,研究生院根据下学期需要选课的人数向开课学院发出排课任务书;统一进行下学期的编班与排课,避免课程冲突;落实与保障教学场地。
3.公共课开课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与落实:组织公共课教学团队;安排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专业课的教学安排
1.由开课学院自行负责。
2.在学期结束一个月前,根据培养计划统计人数,确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课工作,并避免与公共课上课时间冲突;遴选任课教师,安排教学任务;落实与保障教学场地。
4.跨学院专业课课程的开设应事先与开课学院协商、落实开课任务。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六条 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1.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知识结构和专业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2.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研究生若选修第二外国语课程,则必须再选修一门专业课作为非学位课。
3.研究生个人课程(环节)培养计划原则上不宜变更,需要变更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变更个人培养计划申请表》,经导师、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教务老师备案并登陆教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七条 选课
1.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依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选课,选课安排和要求见研究生院发布的选课通知。
2.研究生应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按规定时间、流程进行课程补选、退选,逾期不予办理。
3.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课
(1)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在第六教学周之前(含第六教学周)申请期中退课,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以在开学至该门课程总课时一半之前申请期中退课;
(2)期中退课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期中退课申请表》,经导师、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教务老师备案并登陆教务系统进行退课;
(3)若所退的课程为非学位课,并且所修学分已经超出培养方案的规定,允许研究生放弃修读该门课程,否则,仍需按照培养计划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4)由期中退课所导致培养计划执行推迟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5)期中退课后,退选课程的该次选课及成绩情况将不会被记录。
4.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计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未正式办理选课(含重修选课)手续而参加旁听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其课程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第八条 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若事先获得导师同意、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认可及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可以选修学术声誉和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为专业课课程。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原件等按我校课程学分认定程序申请、审核,认定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善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九条 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
1.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所在学院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若入学前已修读的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应在研究生入学后进行课程学分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阶段的学分重复计算。
2.外校考入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修读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在新生入学后申请课程学分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3.退学等终止学业后再次入学的研究生可以对已获得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
4.新生须在研究生入学两周内申请相关课程学分认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学分。被认定课程学分的有效期为入学前的两年以内。
第十条 补修课程
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修读相关基础理论课程作为补修课,补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一条 免修课程或环节
凡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或环节,可申请免修。免修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平均成绩。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纪律
1.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强调立德树人;须遵守师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注意课堂教学与思政教育相融合;注意引导、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2.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3.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可通过点名、签到、课堂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做好记录,并在学生总评成绩中予以体现。对于旷课达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学生,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录为“缺课1/3”。
4.研究生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应通过课程思政,在专业教育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养。
5.研究生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6.研究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1.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60分及以上为及格。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或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
2.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试。
3.采用考查方式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决定考查的方式和标准,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设的两周之内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考核安排与要求
1.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第十八和第十九教学周。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公共课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后,各学院再安排专业课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2.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命题、制卷、考务等相关工作。
3.期末考试应出有同等要求的两套试题(A卷和B卷)并上报答案。试卷印刷要保证质量,在印刷、装订和存放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如一旦发现泄露考题现象,必须严肃追责。考试试题及试卷答案由命题学院妥善归档保存,时长为三年,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4.凡超过10人的考场都必须有两位教师监考,凡超过80人的考场都必须有三位教师监考。监考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系统,方便监考教师查询监考相关信息。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5.研究生旷课达课内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缺课1/3”。因旷课被取消考核资格者没有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课程。
6.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核,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7.研究生在课程考核中如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单中予以相应的标注说明。并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缓考和旷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作单独安排,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在下一学期第一教学周周末与研究生课程补考核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2.研究生发生下列“旷考”行为,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旷考”,没有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课程:
(1)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按旷考处理;
(2)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研究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补考和重修
1.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包括因旷课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允许“补考”或“重修”。
2.“补考”需在下一学期第一教学周周二前完成申请,“补考”的研究生不需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第一教学周周末的研究生课程补考核。同一门课程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一次仍未通过,则“重修”。
3.“重修”需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周五前完成申请,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并参加考核。
4.“补考”、“重修” 课程的成绩如实记录于成绩单中。
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冲突时的处置
研究生在两门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本人要尽快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老师通报,以便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门数达到以下情况者,按退学处理: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多于两门(含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2.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多于三门(含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多于三门(含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4.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多于五门(含五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环节并通过考核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五章 课程成绩记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记载
1.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将真实、完整地记录于成绩单中,并归入学籍档案。
2.通过补考、重修、学分认定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相应的标注说明。
3.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被完整地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提交
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课程成绩的提交,并在打印的成绩登记表上签字,交至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务老师存档。
2.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分认定程序及要求
1.校外修读课程申请认定的学分不应超过其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50%。
2.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3.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需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开课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原件(阅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试卷或论文等,经开课学院、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
4.被认定课程学分的有效期为成绩获得的两年以内。
第二十三条 成绩复议
成绩复议期一般为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有异议须在复议期内向所在学院教务老师提出复议申请,研究生院委托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审核。复议仅限于漏判、成绩累计、登分环节,不重新阅卷。如确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改申请。
第二十四条 成绩更改
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四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在原始成绩登记表上改动并签字,经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和签字,并在改动处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操作。
第二十五条 成绩单获取
研究生毕业成绩单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每人五份),成绩单的具体用途是:档案归档、申请学位、学生就业、申请落户和本人留存。在学期间,可到自助终端机自费打印当前阶段的成绩单。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估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估以平均成绩和平均绩点作为参照标准。平均成绩和平均绩点计算取用成绩单中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含不及格成绩、无效成绩)。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同济研〔2017〕71号)、《同济大学研究生境外高校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校研〔201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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