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意见》,加强研究生课堂教学管理,确保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师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须经所在学院的师德师风考核组长及教学主管院长审核通过。
2.由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3.须由教师本人登录同济大学本研一体化教务系统,进行授课资格申请并参加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开始授课。学校引进的以下人才可不参加试讲:
(1)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2)四青人才(青千:指中组部“千人计划”中的“青年千人计划”;青拔:指中组部“万人计划”中的青年拔尖人才;青长:指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的青年长江学者;优青: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学校特聘教授、青年百人计划A岗、B岗、领航计划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
1.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经所在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小组组长及教学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由本单位聘任。
2.聘请校外人员进入课堂开展教学或参与教学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聘请单位对其背景、拟进行的教学环节、教学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聘任;未经批准,任课教师擅自邀请校外人员进入课堂开展或参与教学活动,按教学事故处理。
3.聘请单位负责课程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所聘校外师资的联系、申报、上课内容确定和质量控制。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担任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新任课教师试讲及开新课教师实施以下管理:
1.新任课教师,指从未在我校讲授过研究生课程的教师(不包含学校引进人才)。
开新课教师,指以前讲授过研究生课程的教师,此次讲授另外一门研究生课程。开新课教师由所在学院确定是否需要试讲。
2.新任课教师提出试讲申请之前,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有从事助教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助教工作经历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确认。
3.新任课教师或开新课教师须提供完整的拟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由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通过。
4.新任课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试讲申请,由学院组织,一般统一安排在教学周第9-11周。学院确定试讲时间、地点、内容后,于教学周第8周前上报研究生院。试讲时,除学院指派资深教师、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学院相关负责人听课评议外,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随机前往听课,并参加考核。
5.试讲考核合格后的新任教师方能参与相关研究生课程授课,试讲考核未通过的教师,经过准备后可重新申请试讲。未通过试讲考核的教师,不得安排其为研究生上课。
第五条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职责
1.课程教学中应强调立德树人,注意课程教学与思政教育相融合,引导、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2.积极接受并认真完成研究生院和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3.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及时、认真填写课程教材、参考书信息。
4.开学两周内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教学进度安排表的提交。
5.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备课,及时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知识,加强实践性环节。积极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多种形式教学,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教学各个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6.积极参与教学意见反馈活动,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意识。积极听取研究生对于课堂教学的意见,并经常与学院、教学督导员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研究生意识形态和学习情况以及纪律情况、改进教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7.课程考试及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卷打分,并于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及时录入研究生成绩。任课教师不及时报送成绩,将按教学事故条例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任课教师一经聘任,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工作,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2.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及答疑、考试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不得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法律和法规、违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言论和行为。
3.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时间和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者需提交调课申请。调课申请获批后要按照调整后的时间准时上课。
4.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提前结束课程。
5.教学过程中要治学严谨、严格要求,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对迟到、早退和不认真听课、无故旷课的研究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同学,任课教师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反映。
6.严肃考试制度,严禁随意降低打分标准,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所送成绩作废,学生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作为教学事故通知有关学院,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研究生课程授课资格。
7.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的任课教师除责令其改进外,并通知所在学院,作为考评的依据。若无明显改进,将停止其研究生课程授课资格。
8.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研究生院培养处依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师所在学院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同济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管理的规定》(校研〔2009〕0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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